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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责令合肥市邮政管理局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之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22 09:25:1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2〕1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人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邮申公开〔2021〕2号-告)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正确履行信息公开之法定职责。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8月14日,申请人在京东快递的微信小程序下单,邮寄水冷电脑主机一台,物品信息:“电脑主机,24.5KG”,运单号JDX005508957937,保价2万元,包裹备注:“上门请联系,带纸箱,带防撞泡沫”。2021年8月17日,JDX005508957937运单送达目的地,申请人打开快递后,发现水冷电脑主机脆弱的一面朝下包装,造成2根水冷水管断裂,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随后申请人向京东快递的客服投诉,而京东快递的客服不愿在2万元保价的范围内赔偿1.75万元。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在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平台投诉京东快递。2021年9月16日,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在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平台回复申请人,“经调解, 京东快递9月15日答复如下……”但自始至终,申请人未同意调解,该回复提及的调解程序不知如何启动,因此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申请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公开申请人投诉东快递JDX005508957937运单损坏一案的“1.关于本案的调解笔录。2.关于本案的投诉,京东快递报送贵单位的事实情况、书面说明和有关材料。”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受到合肥市邮政管理局的回函,均回避公开关键文件,申请人有理由怀疑有人冒用申请人名义参加了此次调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认为合肥市邮政管理局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根据《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保管相关材料并公开的义务。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望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希望公开的调解笔录资料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处理申诉的工作平台为国家邮政局12305申诉处理信息系统,调解以电话、微信沟通方式开展,并无明确规定需以书面方式形成调解笔录或以录音方式形成录音资料保存。2021年9月7日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受理申请人丁芳豪申诉事项,当日即通过信息系统转京东快递核实处理,在系统交办的基础上,申诉中心微信与京东沟通2次,电话与丁芳豪沟通2次,对丁芳豪的赔偿诉求进行协调,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明确表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赔偿问题,申诉中心停止调解并致电申诉人作出答复,调解过程在京东提交情况说明中也已有体现。二、申请人申诉事项处理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已充分公开。申请人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制作及获取的全部政府信息包括: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工单、京东公司提供的快件签收单、京东公司提供的与申诉人通话记录和京东公司提供的申诉处理情况报告。以上信息中:1.记录相关处理时限和处理流程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工单,均为申诉处理系统中电子记录,已通过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主动公开。2. 获取的其他信息,申诉中心收到申请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合邮申公开[2021]2号-告)中补充向其提供了全部信息。三、申请人复议时新提出的公开监控资料事项不属于已保存的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以政府履职所获信息为限,本次复议中,申请人依据《邮政业寄递申诉监督管理办法》新提出公开赔偿纠纷涉及的单个快件处理监控资料要求。邮政管理系统申诉监管信息化项目建设系统由国家邮政局统一建设,目前并没有对快递企业报送单个快件收寄、处理监控资料要求,被申请人也从未要求企业报送过此类资料,因此,被申请人并无此份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就京东快递JDX005508927937号运单快件遭损毁事件在国家邮政局申诉平台申诉,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受理该申诉。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8月18日就快件损毁问题向中国京东快递申诉,但迟迟得不到对方赔付,希望相关部门督促京东快递方面作出合理赔付。2021年9月7日,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将该申诉转至中国京东快递,要求其联系消费者进行处理,并在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给被申请人。2021年9月15日,京东快递向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予以回复,称涉事快件于2021年8月14日揽收,2021年8月16日到达网点并配送,快件签收后申请人反馈快件破损,要求全额理赔,但京东快递方认为该破损不是快递方的责任,并拒绝申请人赔偿17500元的补偿方案。2021年9月16日,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将京东快递相关回复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服该反馈,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建议申请人走其他途径维权。2021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投诉京东快递JDX005508957937运单损坏的“1.关于本案的调解笔录。2.关于本案的投诉,京东快递报送贵单位的事实情况、书面说明和有关材料。”2021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合邮申公开〔2021〕2号—告),向申请人公开了“1.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单;2.京东公司提供的快件签收单;3.京东公司提供的与申诉人通话记录;4.京东公司提供的申诉处理情况报告”,并加盖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印章。

  本机关认为:《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20〕59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申诉中心的,申诉中心按照所属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用户申诉和参与相关指导工作。”本案中,对申请人的申诉的处理虽然均以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的名义承办,但因为《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所以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限,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视作由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委托作出。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在履行申诉处理过程中制作的相关材料,应视为合肥市邮政管理局制作,并由合肥市邮政管理局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以自身名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该条规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即为答复责任主体,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合邮申公开〔2021〕2号—告)上加盖合肥市邮政业申诉中心印章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之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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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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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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