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确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22 09:24:4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2〕8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就其举报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已予立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举报书,请求被申请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8日签收申请人的举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所举报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或不立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签收申请人的举报书,但申请人至书写本行政复议日止(即2021年12月25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立案或是不立案决定的有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恳请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行政过错责任。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答复人委托执法单位高新区局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举报信,举报家家购物公司在“有赞精选”上销售“熊胆原汁冻干粉”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2021年10月29日,高新区局对违法线索进行案源登记。因申请人举报家家购物公司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案情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2021年11月19日,经高新区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予以核查。在核查过程中,部分证据材料需要权利人进行辨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高新区局于2021年12月8日向家家购物公司送达了《协助辨认函》。2021年12月28日,家家购物公司以人员变动,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辨认为由,向高新区局递交了《延期辨认申请书》。2021年12月28日,经高新区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予以辨认。2022年1月17日,家家购物公司向高新区局回复了《协助辨认复函》,对部分证据材料做出了辨认,并提供了其它证据材料。经高新区局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1月18日,对该举报内容予以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故我局在举报人提出行政复议时未告知其是否立案,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并无不妥。此外,2021年11月17日,高新区局收到申请人唐成妹另一封举报信,其内容与2021年10月25日举报信内容一致。2021年11月19日,经高新区局部门负责人批准,将上述两封举报信并案处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已受理申请人唐成妹提出的关于2021年11月14日举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立案情况的行政复议申请。高新区局已于2021年12月27日予以答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该举报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通过杭州起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开设的有赞精选小程序购买被举报人家家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熊胆原汁冻干粉,订单编号E20210303191848009100071。经查明,案涉产品无药品批号、保健品批号,所宣传的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解热镇痛、镇静抗惊厥;抗氧化、保护血管内皮、抑制细胞的凋亡;保护肝功能、抑制肝与非肝组织包括肾脏的纤维化;预防胆结石形成和溶解胆结石等多重生物学功效……实系虚假。又查明,案涉产品无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信息,构成无证生产。请监管机关执行“四个最严”的原则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教育,并依据“市监竞争函[2020]463号”适用法律。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立案决定;2022年1月24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了《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2年1月18日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二、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立案告知书》,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并无意义,故对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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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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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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