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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合房依复〔2021〕第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时间:2024-09-22 09:23:0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43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合房依复〔2021〕第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0号蜀麓苑小区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0号蜀麓苑小区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属于应当公开的文件,所谓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成立!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5月10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二)全面开展预(销)售商品房住房项目清理清查工作……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房住房数量、正在预(销)售商品房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四)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八)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又于2010年5月18日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行为的通知》,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将以下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三、销售现场公示要求: 1.相关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因此,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蜀麓苑小区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属于应予公开公示的文件。二、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00号蜀麓苑小区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房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三、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蜀麓苑小区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恐有助长该房企以官僚主义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的嚣张气焰,为该房企涉嫌违法违规操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群众财产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与国有税收利益,充当保护伞之嫌!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公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0号蜀麓苑小区《商品房预售方案》,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房依复〔2021〕第91号)。经查,该答复不当,我局拟重新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0号蜀麓苑小区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系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该信息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涉及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合房依复〔2021〕第9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本机关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被申请人在系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认为《商品房预售方案》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涉及商业秘密,本机关不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2月20日重新作出了合房依复〔2021〕第9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知错能改,本机关予以肯定。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机关需继续审理。三、被申请人已经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无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合房依复〔2021〕第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一条第(五)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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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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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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