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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肥东县政府延迟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时间:2024-09-13 09:06:4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5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肥东县2008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未按照法定期限向申请人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200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以皖政地(百补)[2009]2号建设用地批复及东政地(2009)1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位于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传桥组集体土地,该批次征地涉及到申请人土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3.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土地时间为2009年,向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费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征地后长达十年多时间向申请人支付相关的征地安置补助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4.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土地未按照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行为违法,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的诉求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四申请人该得的土地补偿费已超标准发放,故四申请人的权益并未受影响。申请人刘斌、孙世炎、陈翠英、孙长江当时的原部分承包地块在皖政地(百补) (2009) 2号批复的征地范围内[具体为:刘斌(兵)承包地块“塘稍”1.71亩、孙世炎承包地块“塘稍”0.87亩、孙长江(注:当时户主为其父亲“孙世玉”,已去世)承包地块“塘稍”1.21亩、陈翠英(注:当时户主为其夫“孙圣先”,已去世)承包地块“塘稍”1.41 亩]。该批次被征收的土地,其中部分土地后来被肥东县东城公园及阚集路建设项目使用,2011 年在发放征收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时,因该四户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而被拒绝领取;另有部分土地2019年5月被划拨给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作肥东县全民健身建设项目用地,四申请人的被征地块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对四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用以其各自的指界进行丈量(尽管其指界比其实际承包地范围大),对面积和补偿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并按高出征地时所适用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注:征地时的补偿标准为东政(2001) 39号),四申请人该得的土地补偿费均已领取。故四申请人的权益并未受影响,其实际已得到补偿比应得的补偿更高。二、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而本案,四申请人未能提供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证明材料。因此,其提出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另《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四申请人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时间早已超过了六十日,故四申请人的申请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也不是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主体。综上所述,四申请人的权益并未受影响,此复议申请无理由无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百补)[2009]2号《关于肥东县2008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被申请人在肥东县店埠镇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9.1588公顷。四位申请人有承包地在该批次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20日印发东政地[2009]10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具体实施了征收工作。

  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份向申请人支付了征地费用,其中包括付陈翠英户安置补助费11655元、刘斌户安置补助费57720元、孙世炎户安置补助费28832元、孙长江户安置补助费31746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百补)[2009]2号《关于肥东县2008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时间为2009年1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时间为2020年4月,时间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时限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职责,应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延迟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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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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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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