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确认新站区城管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13 09:07:2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4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拆除其建设的鸡舍、看护棚、仓库等设施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述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社区淮肥居民委员会007-1号居住生活。2010年刘大墩村民组村民申请自愿退出房屋、土地,退出的房屋、土地的补偿按2010年政策给予补偿。2012年4月5日,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社区委(以下简称社区委)将村民退出的土地和宅基地流转给了星森园林公司。之后,星森园林公司在2012年平整土地时把刘××户没有退耕的土地毁坏平整了,刘××户向村、社居委、管委会逐级反映,各部门要求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刘大墩村民组当时的打水沟渠为界,沟渠北边星森公司不得种树,由刘××户使用,南边有星森园林植树,刘××户不得阻拦。之后刘××实际使用该地种植果树及进行养殖,建有鸡舍、鱼塘、看护棚、配电房等设施支持农业生产。2021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月29日下午,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区城市管理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区七里塘社区委和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区七里塘社区淮肥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共同将刘××依法使用的土地上所建的鸡舍、看护棚、厕所、配电房和仓库等全部毁掉,空凋、农具、农药等全部被毁坏。申请人认为,公民正常的生产经营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陈述和辩解,未遵行《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损坏了申请人的权益,应当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
被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书面答复称:申请人并非涉案土地权利人,无权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搭建。申请人刘××在位于七里塘社区淮肥社区委刘大墩居民组所搭建的厕所、鸡舍和仓库所占用的土地原系靳伦法、陆在金、吴文英等户的宅基地和耕地,申请人刘××本人并非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并且,上述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在2010年已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并由社居委依法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经营权人自愿要求将房屋全部拆除,并已自愿要求按当时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因此,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申请人刘××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在案涉土地上随意搭建的行为,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28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刘××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其在卧龙湖路淮肥社居委刘大墩村民组公共场地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即在2021年1月28日17:30之前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搭建的建筑物。2021年1月29日下午,七里塘社区城管部工作人员对刘××未经批准搭建的三处建筑物(包括仓库、鸡舍、厕所)进行了拆除,七里塘社区城管部工作人员实施拆除行为时已将建筑物内的物品搬离。综上,申请人并非案涉土地权利人,无权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搭建,七里塘社区城管部工作人员虽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并非采取行政强制行为,而是对集体土地上的合法物权进行的保护,故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社区管理委员会书面答复称:申请人并非涉案土地权利人,无权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搭建。申请人刘××在位于七里塘社区淮肥社区委刘大墩居民组所搭建的厕所、鸡舍和仓库所占用的土地原系靳伦法、陆在金、吴文英等户的宅基地和耕地,申请人刘××本人并非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并且,上述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在2010年已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并由社居委依法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经营权人自愿要求将房屋全部拆除,并已自愿要求按当时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因此,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申请人刘××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在案涉土地上随意搭建的行为,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月28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刘××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其在卧龙湖路淮肥社居委刘大墩村民组公共场地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即在2021年1月28日17:30之前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搭建的建筑物。2021年1月29日下午,被申请人城市管理部工作人员对刘××未经批准搭建的三处建筑物(包括仓库、鸡舍、厕所)进行了拆除,七里塘社区工作人员实施拆除行为时已将建筑物内的物品全部移出。综上,申请人并非案涉土地权利人,无权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搭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虽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并非采取行政强制行为,而是对集体土地上的合法物权进行的保护,故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社区淮肥社居委刘大墩村民组公共场地,未经批准搭建鸡舍、看护棚、仓库等建筑物。2021年1月28日,新站区城管局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即在2021年1月28日17:30之前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搭建的建筑物。2021年1月29日下午,七里塘社区委城管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搭建的鸡舍、看护棚、仓库等建筑物实施了拆除。
本机关认为: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社区淮肥居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搭建鸡舍、看护棚、仓库等建筑物,新站区城管局依据上述规定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在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同时说明拆除工作系由新站区城管局启动。后期虽然是由七里塘社区委城管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了拆除行为,但七里塘社区委的城管部工作人员系由新站区城管局派驻,因此应当由新站区城管局承担责任。三、申请人主张七里塘社居委参与实施了拆除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与本机关查明事实不相符,故本机关不予采信。四、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部门组织拆除。”本案中,新站区城管局未能提供其拆除行为经过批准的证据,故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程序上不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新站区城管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部门组织拆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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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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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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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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