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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第00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24-09-13 09:06:1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 第00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 第004号);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套《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 ……合肥蜀山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向你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交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一并向其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并不是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 第004号),称:……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明确表示申请公开的是合肥蜀山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交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而不是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 第004号)明显不符合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高新区局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合肥蜀山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向你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交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资料的审查,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故答复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资料的审查行为,与申请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不予公开上述执法案卷并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复议范围,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依法应予以驳回。二、答复人已履行作为信息公开部门所应尽到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要求,高新区局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月27日,高新区局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第004号)以EMS寄出(编号:1110048946227)告知了申请人,投递信息显示当事人于11月28日签收。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申请公开资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及《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 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的规定,高新区局对合肥蜀山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过程,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行政职责的过程,故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行政执法案卷,且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内,故高新区局决定不予公开是符合条例规定的。综上所述,答复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不予公开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挂号信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申请人公开“合肥蜀山合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向你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交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形式为“纸质文本”,获取方式为“信函邮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2020年11月27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第004号),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通过EMS方式邮寄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11月27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类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信息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第00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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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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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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