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确认肥西县政府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13 09:05:4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公开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位于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大寒岗村民组地号13425号土地房屋的面积、用途、附属物名称、数量等的调查结果、评估报告等材料信息;3.请求将上述公开文件以书面形式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新城国际D座23B层。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等位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大寒岗村民组,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一直在该处居住生活。2018年8月9日,在未对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房屋、土地没有进行测量、评估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屋被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组织强拆,所有房屋、附属物等财产全部毁损灭失。经申请人调查取证获悉,土地房屋被征迁所依据的文件系肥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拓展区及花西社区、陶店社区、七十埠社区土地整治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政秘(2018)115 号),但是关于土地房屋的面积、用途、附属物名称、数量等的调查结果、评估报告等重要材料信息肥西县人民政府并未公开。申请人认为,其对此次征迁的关于自身的土地房屋面积、用途、附属物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文件享有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上述信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单位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0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周典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月4日转办花岗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1月10日收到花岗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意见。11月27日,县政务公开办答复申请人周典平。二、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了现有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依申请公开《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拓展区及花西社区、陶店社区、七十埠社区土地整治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政秘[2018]115号)文件。针对非被申请人保存的征地红线图,告知申请人“因‘规划征迁红线图’图纸过大,不便公文邮寄,请自行到花岗镇人民政府现场查阅。”三、被申请人依申请补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肥西县人民政府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答复通知书》(合复答[2021]31号),申请人周典平认为被申请人肥西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大寒岗村民组地号13425号土地房屋的面积、用途、附属物名称、数量等调查结果、评估报告”,该信息非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和保存。因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肥公开申复20200 号)未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现被申请人于行政复议答复期间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贵公开,相关材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即花岗镇人民政府制作和保存,请被申请人向花岗镇人民政府咨询或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肥西县对陶店社区实施的整村推进和合安路环境提升项目而进行征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告知书、征地前举行听证的听证会笔录、参加人员签字、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与本次征收相关的所有文件,以及关于土地房屋的面积、用途、附属物名称、数量等的调查结果,评估报告;2.肥西县关于陶店社区的整村推进和合安路环境提升项目征收红线图及申请人位于陶店村大寒岗村民组地号13425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因该项目被征收的范围。同时请求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新城国际D座23B层。
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申请,并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并送达肥公开申复[2020]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您申请公开的“花岗镇陶店社区整村推进和合安路环境提升项其土地征收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该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您申请的该信息不存在。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房屋和附属物征迁范围”,提供《肥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拓展区及花西社区、陶店社区、七十埠社区土地整治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肥政秘[2018] 115号)。“规划征迁红线图”因图纸较大,不便公文邮寄,请自行到花岗镇人民政府现场查阅,联系电话:0551-68401032,联系地址:肥西县花岗镇花岗社区新仓路。
另,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位于陶店村大寒岗村民组地号13425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因该项目被征收的范围”,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的相关材料”。肥西县政府于2018年7月印发了肥政秘[2018] 115号《肥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拓展区及花西社区、陶店社区、七十埠社区土地整治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征迁工作涉及申请人宅基地房屋。根据本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所了解的情况,该征迁工作并未取得征地批复,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与本机关掌握信息相一致。故被申请人答复“您申请的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予以支持。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陶店社区的整村推进和合安路环境提升项目征收红线图”。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同意公开《肥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产城融合示范区拓展区及花西社区、陶店社区、七十埠社区土地整治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所附的 “规划征迁红线图”,但告知申请人“图纸较大,不便公文邮寄,请自行到花岗镇人民政府现场查阅”。本机关认为,此类图纸较大,确实存在难以复制的问题,但并不存在“不便公文邮寄”问题。因申请人并未表示对此不服,故本机关不再因此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位于陶店村大寒岗村民组地号13425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因该项目被征收的范围。”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是在申请公开案涉征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丈量、登记的材料,被申请人在肥公开申复[2020]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并未对此进行答复,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就该问题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故本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再次责令被申请人就此重新答复。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不服,可另案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完全回复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后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答复书》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答复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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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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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上一篇:(2021年)撤销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高市监信复字(2020)第00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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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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