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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12 09:07:1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9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其于2020年8月2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世代生活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社居委富郢村下冲村民组,并且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所涉地块目前正在进行拆迁或者征收项目,申请人全力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但是目前申请人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尚未获得申请人应得的补偿款。2020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社居委富郢村下冲村民组的宅基地所涉及的征收或者拆迁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2020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尚未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保存机关,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义务,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公开主体,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然而,在法定答复期限内,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且严重得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单位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磨店社居委富郢村下郢组所涉及的“征地拆迁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规划意见、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拆迁房屋及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现状调查结果及审查意见”,形式“书面”,获取方式“邮寄”。10月16日,我局再次收到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磨店社居委富郢村下郢组)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征地方案、征收告知书、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一书四方案、用地预审意见、土地性质文件”,10月27日我局作出书面《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合自然资规公开(2020) 202号)并向其邮寄送达,告知其所述位置尚未被征收转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二、答复意见。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发(2019) 259号),转交责任单位具体承办。经核实,我局10月27日作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述位置尚未被征收转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20年12月22日我局作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合自然资规公开(2020) 250号)进行补充并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房屋所述位置尚未被征收转用,申请的“征地拆迁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规划意见、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拆迁房屋及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现状调查结果及审查意见”信息不存在。综上,我局依申请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且告知申请人因案涉土地未被征收转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3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地(磨店社居委富郢村下郢组)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征地方案、征收告知书、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一书四方案、用地预审意见、土地性质文件”。被申请人于8月31日收到。2020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合自然资规公开[2020]25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8月31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12月22日作出答复及送达,在时间上超出了上述规定。因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答复,本机关亦向申请人转送了合自然资规公开[2020]25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无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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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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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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