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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东公开办(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限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05 12:18:5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0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东公开办(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0年6月3日,申请人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肥东县政府在实施东政地[2016]25号征地补偿过程中,征收对河社区的坑塘水面及沟渠计5876平方米、农村道路12250平方米,上述农用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转帐记录;征收农村宅基地及殡葬用地计25140平方米,补偿的银行转帐记录;以及实际支付农用地征地补偿的支付标准”。依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另依东政地[2016]25号,规定也为肥东县政府负责补偿。故对被申请人上述回复,“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信息”行为不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皖国土资[2017] 101号等多部政令履行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孙××2020年06月03日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肥东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规定,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作出东公开办(2020) 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孙××。孙××申请公开的“肥东县政府在实施东政地[2016]25号征地补偿过程中,征收对河社区的坑塘水面及沟渠计5876平方米、农村道路12250平方米,上述农用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转帐记录;征收农村宅基地及殡葬用地计25140平方米,补偿的银行转帐记录以及实际支付农用地征地补偿的支付标准”信息,其中“征收对河社区的坑塘水面及沟渠计5876平方米、农村道路12250平方米的,上述农用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转帐记录;征收农村宅基地及殡葬用地计25140平方米,补偿的银行转帐记录”的信息,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申请人所描述的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对于孙××申请的“实际支付农用地征地补偿的支付标准”信息,因肥东县执行的是安徽省的征地补偿标准,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描述的内容,已在法定期限内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形式,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答复义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申请人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肥东县政府在实施东政地[2016]25号征地补偿过程中,征收对河社区的坑塘水面及沟渠计5876平方米、农村道路12250平方米,上述农用地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转帐记录;征收农村宅基地及殡葬用地计25140平方米,补偿的银行转帐记录;以及实际支付农用地征地补偿的支付标准”。6月28日,被申请人在网上答复:“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据此,对被申请人“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答复,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开办(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限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

  切实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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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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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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