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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合肥市包河区政府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05 12:18:2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34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申请人向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居委会新庄村民组。因政府拆迁项目实施的需要,拆迁方一直在与申请人洽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但是尚未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申请人也尚未领取任何拆迁补偿款。为了知悉此次征收程序合法性,申请人于2020年7月19日以特快专递(1095541746733)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被申请人签收快递后至今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审理。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是由于此前已经就申请公开事项专题向合肥市人民政府进行情况说明,因而在本次答复中未能与合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有效衔接,以致未能及时答复,答复人并非存在主观故意不对被答复人作出回复。被答复人陈××等6人于2020年7月19日向答复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陈国宝等6人在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前已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的工作办公室于2020年6月30日根据《合肥市依申请公开件转办通知单》(合公开申请转〔2020〕15号)要求,向合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关于陈国宝等6人申请公开的情况说明》。对于被答复人2020年7月19日向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两大项内容与此前被答复人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其中两大项内容完全相同,且答复人此前已就此向合肥市政府公开办公室作出了书面情况说明,因而对于本次答复,答复人就未再与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之间进行对接,由此出现答复人未再次向陈国宝等6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情况。

  二、答复人愿意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对被答复人作出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即便答复人对于被答复人陈国宝等6人本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予及时答复事出有因,并非主观故意,现答复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愿意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由此可节约大量政府公共资源,便利被答复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是因为和合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对接上存在瑕疵,并非存在答复人主观故意不对被答复人作出答复,现答复人愿意重新在合理期限内对被答复人的行政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9日,六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居委会……(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二)征收决定或征地公告、拟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含建设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方式及标准、被征收人社会保障情况、征收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注:上述信息均需加盖公章)”。被申请人至今未给申请人任何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给申请人任何答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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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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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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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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