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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肥东县政府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时间:2024-09-05 12:19:2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30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业主,多年来一直在此进行经营活动。申请人所经营房屋因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东政[2020]14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及其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补方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已经失效。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依据的是《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17]1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通知》于2017年7月7日作出,其中规定:“将原《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7月7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此条意味着《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7月6日起失效,新的征收补偿办法仍处于征收公众意见阶段,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第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即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三、《房屋征收决定》附件《征补方案》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但却并没有通过其宣称的“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网站发布、项目办公场所展板公示、被征收房屋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而是将该方案张贴在了不易被多数人所见到的地点,而多数申请人都已经将房屋出租,根本不能及时了解具体公示信息。2020年7月17日,委托事实单位撮镇镇政府又以召开召开“动员大会”的名义于撮镇镇政府五楼召集业主开会,会议召开之前却未向申请人说明此会议的目的,其会议主题实际为《轨道交通6号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暨选择评估公司》,不符合听证会的形式要件与程序要求。而事实是在得知征收消息后,申请人一直在以各种方式向征收部门表达自己对于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异议意见,但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就《方案》(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在这种情况下,2020年8月18日,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及修改情况发布,内容中公然写道“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网站发布、项目办公场所展板公示、被征收房屋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以及7月17日组织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公示期内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和建议”,与事实不符,剥夺了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征补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其作出程序不合法,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利益,代表着《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也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房屋征收决定》应予撤销,其附件《征补方案》也不具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系依法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1、答复人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根据《条例》第九条、《办法》第五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20年3月17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431号),批复同意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其中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东风大道站位于肥东县撮镇镇辖区内。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故,《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由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属法定职权范围内,主体适格。2、答复人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的前置行政程序履行完备。为启动东风大道站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房屋征收,2020年6月23日,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单位),征收范围符合《撮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撮镇镇总体规划2009-2030年(2017年修改)》,案涉建设项目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为顺利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答复人成立建设项目指挥部,由相关部门、社区工作人民组成各工作小组,于2020年6月开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制作《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的情况。经组织对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0年6月28日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部门)、撮镇镇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单位)共同出具《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含《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指挥部的通知》、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和现场照片、会议签到簿等材料],评估结论为低风险,项目符合本地实际和大多数群众利益,可以开展。2020年7月6日,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撮镇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主要采取了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网站发布、项目办公场所展板公示、被征收房屋现场张贴以及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形式予以了公布。2020年7月17日,在撮镇镇人民政府五楼召开了主题为《轨道交通6号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暨选择评估公司》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并现场以抽签选定方式确定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价格评估机构。2020年7月27日又在《合肥晚报肥东晨刊》第8版对征收信息进行了第三榜公示。2020年7月30日,拨付征收补偿费用,存入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资金管理专户,做到了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020年8月18日,对意见征求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布。2020年8月2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020年8月26日,在房屋征收前置行政程序后,答复人据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及《房屋与征收补偿方案》,并通过合肥政务公开网等平台予以公布,并于2020年8月29日对《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作出公告,在被房屋征范围内进行张贴。由上所述,《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系依法作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被答复人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失效 … 救济途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复议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答复人认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2017〕17号)系2017年7月7日发布,有效期三年。2020年7月3日肥东县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延长<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的通知》,决定延长该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效期至修订后的办法发布之日。为启动东风大道站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房屋征收,2020年7月6日发布的《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仍在《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的有效期内。修订后的《肥东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20〕13号)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因2020年8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仍引用《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及救济途径告知表述存在笔误,答复人随即作出了补正,发出《补正通知》。《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及修订后的《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20〕13号)的制订法律依据均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均是答复人结合肥东县的实际情况对条例的具体执行办法,新旧办法中对征收决定部分的规定保持完全一致,未作任何修改,对被答复人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救济途径告知虽存在笔误,但被答复人已实际按《补正通知》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被答复人并没有因救济途径告知的笔误,对其实际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其行政复议权利在事实上已得到了保障,被答辩人以此为由复议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一旦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被答复人所提出的要求召开听证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只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才应当组织听证会。而此次征收并非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而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被答复人要求组织听证会无法律根据。而答复人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早在2020年5月25日便在腾辉投资集团四楼大会议室召开了拆迁工作交流会,深入听取各位业主的意见。期间,对于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也已经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和保障。

  综上所述,答复人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有效,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的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为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431号)、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项目规划情况的复函》等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启动了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20年6月,被申请人开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制作《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6月28日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撮镇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含《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指挥部的通知》、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和现场照片、会议签到簿等材料),评估结论为低风险,项目符合本地实际和大多数群众利益,可以开展。7月6日,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撮镇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7月17日,在撮镇镇人民政府五楼召开了主题为《轨道交通6号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暨选择评估公司》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并现场以抽签选定方式确定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价格评估机构。7月30日,拨付征收补偿费用,存入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资金管理专户。8月20日,肥东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定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东政〔2020〕14号)(附件为《房屋与征收补偿方案》),8月27日在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通知》及《公告》,对8月26日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予以补正,并将案涉项目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另查明:申请人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实施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的批复》(发改基础〔2020〕431号)、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项目规划情况的复函》等文件,符合《撮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撮镇镇总体规划2009-2030年(2017年修改版)》,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实施案涉征收的目的正当。三、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合肥晚报肥东晨刊》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选定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满足征收安置工作需要。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保障了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决定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内容合法、全面。《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征收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等,并告知了被征收人相关权利,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告知错误问题,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做出了《补正通知》,该两份错误系被申请人笔误,且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应作为撤销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六、申请人提出的召开听证会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案涉征收项目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非因旧城区改建,不适用该条规定。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张贴征求公众意见,亦无证据证明对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虽依法可以撤销,但案涉项目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东风大道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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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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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上一篇:(2020年)撤销合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合肥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发改告字(2020)第5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下一篇:(2020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东公开办(2020)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限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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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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