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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合肥市瑶海区政府告知延期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05 12:17:5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3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大店中铁四局四公司宿舍的居民,申请人与家人长期生活于此,房屋产权证件齐全。2020年8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发布公示并附带《征求意见稿》,称因申请人所在房屋位于瑶海区轨道二号线延长线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申请人房屋即将面临征拆。为核实该项目征地合法性,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以EMS特快专递(1176953647271) 形式向瑶海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通过邮寄以书面的方式公开以下内容:现因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发合肥市瑶海区轨道二号线延长线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征收,请查明并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大店中铁四局四公司宿舍”(后附定位图)所涉及的瑶海区轨道二号线延长线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 ;瑶海区轨道二号线延长线建设项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所涉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瑶海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2日签收该EMS特快专递,时至今日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20年8月27日,答辩人负责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被答辩人邮寄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被答辩人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同日,以上告知书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按照被答辩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注明的通讯地址邮寄给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于2020年9月25日签收了该答复书。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告知延期答复的法定职责, 并未拒绝答复,更无任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以EMS特快专递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瑶海区轨道二号线延长线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2日签收该EMS特快专递。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8月22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于9月23日告知延期,在时间上超过了20个工作日。二、被申请人虽然告知延期的行为在时间上超期,但决定延期之后,被申请人即可在10月22日之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于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机关认为尚未到期,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告知延期的行为超出法律规定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告知延期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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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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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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