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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责令肥东县政府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责

时间:2024-09-04 13:02:1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19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肥东县2019年第1批次征地没有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2019年被申请人征收位于店埠镇定光居委会传桥组、刘墩组集体土地总计30.258亩,该批次征地涉及到申请人的土地。2.征地补偿费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申请人执行的是市政府136号令第七条,但在具体发放征地补偿费中,未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皖国土资(2010)245号执行。被申请人把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而土地补偿费分文未付,仍将土地补偿费的70%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3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这与国土资源厅的文件相抵触。3.2019年12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17]18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根据省政府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370号《关于肥东县2019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村庄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被申请人对包括定光社区在内的8个社区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申请人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根据被申请人制定的东政地[2019]14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本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仍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故申请人未能领取土地补偿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七、八、十三条,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发布的东政地[2019]14号《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部分内容仍然按照废止的规定执行,导致申请人未能领取土地补偿费,不符合上述法律及文件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责。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9日

  附申请人名单:

  1.郭××,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2.葛××,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3.刘××,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4.葛××,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5.刘××,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6.王××,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7.刘××,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8.刘××,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9.刘××,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10.刘××,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11.刘××,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刘墩组,身份证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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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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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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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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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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