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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肥市商务局在收到本决定后7日内,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时间:2024-09-04 13:01:4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198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对其举报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与处于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芯零公司)订立关于商标麻雀瓦舍的自动售货机的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过程中发现芯零公司存在多处违反经营法律规定的情况,故于2020年8月5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通过被申请人网站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当月12日答复称建议走司法途径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可知,申请人举报芯零公司存在多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未有芯零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更改经销项目”或商业欺诈的表述或要求调处纠纷,被申请人不依照《条例》第六条立案处理违反特许经营法律规定的公司,答非所问,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当,请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5目支持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答复人周××与安徽芯零品牌有限公司的商务合作行为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行为。被答复人周××与安徽芯零品牌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从事的商务活动不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质,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商业特许经营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被答复人提供的其与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可以看出,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的39800元是用于购买专业设备的费用以及店铺的装修费用、邮寄设备的物流费用、市场部人员选址的差旅费用,而不是商业特许经营费用。且合作协议书中也没有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二、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举报行为不予立案查处并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若涉嫌商业欺诈,建议其转报公安机关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8月7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举报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件,即责成答复人职能部门和商务执法大队处理,因来件举证材料较为翔实,执法大队富有执法实践,经研判,该案不符合特许经营性质,不属于特许经营案件。依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况不属于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的规定,该案适用“不予立案”。8月12日上午10:35分答复人通过固定电话与被答复人联系,被答复人认为: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先承诺帮其开无人便利店,但等收到售货机后发现实为成人用品售货机,且生意不佳,质疑该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也没有销售成人用品资质,让答复人为其提供问题解决途径。答复人也当即回复:合作协议书中支付的价款用于购买专业设备以及店铺装修、设备邮寄、市场部人员考察选址,并不是特许经营费用,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统一模式”下开展经营,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质,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因了解到被答复人诉求实为处理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改经销项目,故答复人建议被答复人走司法途径处理,且可能涉嫌商业欺诈,建议转报公安机关查证处理,被答复人表示认可。综上所述,答复人的答复行为合法合理,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举报人(申请人)于去年9月受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诱骗,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经营中发现该公司作为特许人,有多处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请依法查处:1、经查询,被举报人无直营店却从事特许经营,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2、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不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商务部官网(http://txjy.syggs.mofcomm.gov.cn/)查不到该公司的备案信息,违反《条例》第八条。3、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于2019年9月25日订立合同,在此之前被举报人的员工于9月21日在微信收取申请人壹仟元、于9月23日在微信收取申请人贰仟元,却并未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违反《条例》第十六条。4、被举报人在宣传、推广活动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5、据举报人了解,被举报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条例》第十九条。6、被举报人未向举报人披露有关信息,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请求被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到二十八条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对举报人举报作出答复:被举报人反映的为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更改经销项目,建议走司法途径处理,如涉嫌商业欺诈,建议报公安机关处理。8月12日10时35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回访举报人,举报人表示满意。

  本机关认为:一、《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安徽芯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申请人虽作出答复,但该答复的内容并非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后7日内,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三)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四)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日内决定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本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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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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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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