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0年)撤销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合包环罚字[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9-04 13:01:1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12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合包环罚字[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0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开发××项目西侧污水未接入市政管网,利用排水泵将化粪池水抽到西侧空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未查明事实,认定违法行为失当,未认定申请人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明显错误。一、政府规划建设项目西侧道路、并建设雨污水市政管网。申请人按照政府规划报送了××项目的雨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建设方案,政府已予以批准。××项目西侧待建的庐山路在××项目建设之前政府就已经计划建设,××项目根据该政府规划做了雨污水管道等设置的排水申请,当时申请污水管道排水去向为庐山路,该申请被滨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处及滨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政府作出了庐山路的道路建设规划,并批准了××项目的排污申请。为此,政府的规划和批准行为给予了申请人信赖利益,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项目西侧排水管道是当然可以接入庐山路市政管道的。二、政府未在××项目建设完成之前对庐山路开工建设,××公司多次请求政府意见,请求尽快安排市政管道的施工,以保证××项目污水管道能够接入,但政府至今未施工建设,申请人只能通过建设临时管道接入项目北侧的金斗路市政管网。三、因金斗路市政管网出现堵塞,导致××项目西侧管道内污水回灌,申请人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并且为了使得小区内不因市政府管网的则被淹没,启用了紧急污水提升泵,采取的是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应当承担责任。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是基于法益衡量原则,来确定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本次申请人采取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1.前提条件,以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为前提。××项目业绩面临被污水淹没的生命危险、楼栋面临被污水浸泡的危、小区环境面临被污染的风险。2.时间条件,这种危险是迫在眉睫、正在发生的危险,若不避险会立刻转化为现实的危害,污水倒灌不及时排除当然会转化为现实危险。3.补充条件,即无其他可能的方法,是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市政府管网堵塞,不采取提升泵泵水的方式,将无法避免污水漫灌的危险。4.主观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处于避免损害较大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而申请人的行为当然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全体利益不受到侵害。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须没有造成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申请人泵水没有造成损害,反而将小区被污水淹没的危险化解。退一万步说,因为污水提升泵并非建设工程必须规划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未建设污水提升泵,本次因为市政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回灌,此时作为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这样一来,项目的业主将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属市政管网的堵塞,政府应当承担业主的责任。但现实是申请人为了避免业主遭受损失,也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责任,而启用了污水提升泵,却反而在受到行政处罚,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经现场勘察,发现申请人具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取样送检,并于当日进行立案。结合前期的取样、取证,及对申请人调查询问,于2020年4月1日经集体讨论,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处罚。2020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20]001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020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举行了听证。根据听证结果,202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以上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2020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滨湖新区××项目现场监察时发现,项目西侧污水未接入市政管网,利用排水泵将化粪池污水抽排至西侧空地。被申请人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取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污染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主张其排污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系错误认识。2019年7月,申请人小区西侧因暴雨大面积被淹,遂开始采取抽水泵抽排污水方式将大量污水抽排至小区西侧空地,且一直持续到2020年3月24日,长达9个月时间,该行为不具紧急避险条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开发建设了××项目小区,原计划将雨污水从小区西侧庐山路接入市政管网,政府已予以批准。但由于庐山路未能及时建设,小区雨污水经批准通过临时管道接入小区北侧金斗路市政管网。由于金斗路市政管网堵塞,2019年7月,小区西侧因暴雨大面积被淹,申请人遂采取抽水泵抽排污水方式将化粪池污水抽排至小区西侧空地,一直持续到2020年3月24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排污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并取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污染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我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2019年进行了执法改革,改革后,区一级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成为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再是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此,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政。

  综上,被申请人越权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包环罚字[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上一篇:(2020年)合肥市商务局在收到本决定后7日内,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下一篇:(2020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