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撤销肥东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时间:2024-09-04 13:00:4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15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6月3日作出的东公开办[2020]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乡马王村,因“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被征收。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地块的:(表1)征收决定或公告(加盖公章,含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征收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文件。(表2)(1)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3)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该回复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依法公开该征收项目的具体《补偿方案》。2.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不属于过程性材料,应当依法公开。3.作为征收主体,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是在征收具体工作开始实施前就应当予以确认的事项,也依法应当公开。4.是否符合四个规划是征收项目确定和能否实施的前提,作为征收主体是必须予以掌握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其他部门是否给予公开不是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重复申请是向同一单位就同一事项进行多次申请,但是本案中不存在这一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系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的征收主体,制定上述材料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肥东县政务公开办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了处理和答复:(1)关于项目征收公告,已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提供。(2)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本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建议申请人向响导乡人民政府咨询,并告知了联系方式。(3)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机关已主动公开,建议申请人通过http://www.feidong.gov.cn/public/13691/84794591.html网站查询。(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申请人已向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过,本机关告知其不再重复提供。(5)关于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已告知申请人。(6)关于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该信息属过程性信息,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7)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因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已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描述的内容,已在法定期限内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了职责,请复议机关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八斗镇合相路拓宽改造征收项目”的:1.征收决定或公告(加盖公章,含建设项目名称、征收人、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征收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3.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4.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提供项目征收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响导乡人民政府咨询,并告知了联系方式。(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主动公开,建议申请人通过http://www.feidong.gov.cn/public/13691/84794591.html网站查询。(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申请人已向肥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过,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5)关于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6)关于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该信息属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以公开。(7)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告知申请人非本机关制作和保存。
本机关认为:1.征收决定或公告。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19]23号),本机关予以支持。2.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和中国•肥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和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因此,被申请人不是《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主体,也不是首先获得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公开,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网址,通过该网址确实能够查找系争材料,故本机关予以支持。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被申请人组织编制的,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经向肥东县自规局提出过相同申请,因此属重复申请,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肥东县自规局已经向申请人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主张属重复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4.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因此,在本次《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19]23号)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内,是否编制了城乡规划,尚属两可之间。被申请人主张经检索后信息不存在,但其没有提供其曾经检索的证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5.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主管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事关社会事业发展的某个方面组织编制规划。在本次《肥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东政地[2019]23号)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内,是否编制了相关专项规划,尚属两可之间。被申请人主张经检索后信息不存在,但其没有提供其曾经检索的证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6.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的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均没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时,需要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如果被申请人组织了论证,也属于内部性的、过程性的信息,故本机关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但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材料,本机关认为不能认定为过程性信息,申请人作为本次征收工作所涉及的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征求意见稿。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均没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时,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被申请人组织了评估,也属于内部性的、过程性的信息,故本机关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均没有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时,需要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申请人主张非其制作或保存该信息,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部分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9日
附申请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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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和中国•肥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和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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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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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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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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