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变更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系争《不予登记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4-09-04 12:58:0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11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LY0001《不予登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对申请人受遗赠的房产进行过户登记。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和理由。自贵府2020年3月17日作出合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后,我于2020年5月16日收到了被申请人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对这份《告知书》,我有如下疑问:1、告知书称,不予登记的理由是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我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告知书没有详细说明,我弄不明白。2、《告知书》最后“申请人” 一栏到底应写谁的姓名?我看到的是其他人的签名,这位签名人的字迹潦草,根本无法辨认。签名人的签收日期是2020年5月15日。我收到告知书的日期是2020年5月16日。我不懂这栏的申请人应该填谁?是我还是其他人?3、《告知书》称,“申请材料反映,该遗产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弟弟刘××(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导致登记机构不能办理查验询问手续。”这就无视了遗嘱中阐明的“无法定继承人”这个事实。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魏××是有遗嘱的。2、《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至今,我没有放弃遗赠。被申请人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而引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法规规定,作出了不予登记的错误决定。我们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法律和法规比较,法律是上位法,法规是下位法,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有遗嘱的,就要按遗嘱办。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三、事实依据:魏××的遗嘱是经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见证的,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她在遗嘱中强调,我“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她写遗嘱的时间是2016年11月7日,而她告诉我她弟弟早已死亡的时间是在2012年9月30日晚上。据此,她写遗嘱时,已时隔四年,那时,她身边确实已经没有法定继承人了。被申请人称,“魏的弟弟刘××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导致登记机构不能办理查验询问手续”。这种推理,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无端猜疑,也是对见证律师的工作否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依法办事的方针。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或者遗赠办理。”魏××有遗嘱这个事实,被申请人应以此事实为依据,按遗嘱办理。申请人未放弃遗赠,应按遗赠办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存有与事实不符、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等问题,应予以撤销。根据《不予登记告知书》的告示,申请人特此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受遗赠房产依法作出受理登记的决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我局所属登记机构提交见证书、遗嘱、魏××人事档案资料,申请办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182号1幢405室房屋的受遗赠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登记机构须查验材料、就“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向继承人进行询问。经查验或询问,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遗赠人魏××在《遗嘱》中声明“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但是其人事档案反映尚有弟弟“刘××”系《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申请人称“刘××”已死亡,但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导致登记机构无法办理查验询问手续,故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告知书》。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系较为复杂的登记业务,登记机构需要遵循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以及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而且,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个案差异极大,登记机构负有查验询问之责,既不能硬性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公证文书,也不能一概以承诺代替登记要件、省略登记程序、作简单化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承认“刘××”系魏××的同母异父之弟,仅凭一纸承诺,登记机构不能判断“刘××”已经先于魏英华死亡,申请人要求办理上述房屋的受遗赠转移登记可能涉及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登记机构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履行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希望能够得到申请人的理解。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登记机构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庐阳分中心,申请办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182号1幢405室房屋的受遗赠转移登记,并提交户籍证明、房屋登记簿、房调材料、魏××人事档案、魏××死亡证明书、魏××于2016年11月7日所立的遗嘱及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等资料。魏××所立遗嘱内容为:本人魏××,因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配偶已死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特订立此遗嘱。本人自愿在将本人所有的房屋(位于庐阳区霍邱路182号1幢405室,建筑面积95.15㎡,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27711号)在我去世后归费××(身份证号:XX)所有。本遗嘱一式叁份,本人贰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另查明,该遗嘱为打印件,共1页,由魏××签字并按手印。后附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1份。
2019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编号001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上述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申请材料反映,遗产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弟弟(第二顺序继承人)‘刘××’不能来分中心确认相关情况。”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0011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的受遗赠转移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编号为LY0001《不予登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申请材料反映,该遗产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第二顺位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弟弟刘××(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提供任何信息,导致登记机构不能办理查验询问手续。”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在上述规定中,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间的用词为“或”字,而非“和”字。本案是受遗赠的继承,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所有受遗赠人的材料,而刘××并非受遗赠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刘××的信息而决定不予登记,该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二、根据2016年适用的《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案涉遗嘱并非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如果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遗嘱为打印件,故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在形式上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因案涉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需得到有权机关认定,在此之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亦认为不能予以变更登记。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但结论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系争《不予登记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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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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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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