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撤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合自然资规监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9-04 12:57:2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10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合自然资规监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村委会转让沈塘小学的行为是依据原肥西县盘活村级集体经济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做出的。并且当时转让该集体资产程序合规,手续齐全,并且该转让行为在2009年2月16日沈塘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同时该资产处置资金用于村级“组组通砂公路”工程配套资金支出。另外,沈塘村小学转让给高刘扎花厂的价格也是参照原肥西县高刘镇人民政府当时的指导价格15000元/亩,无恶意低价转让行为。二、按照经开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村委会没有独立的财务收支,也没有资产承担罚款,如果针对村委会进行行政处罚,予以罚款,直接损害了的是村里农民的利益。综上所述,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9年10月11日收到经开区纪工委的《关于移交涉嫌非法买卖土地问题线索的函》,要求调查核实肥西县高刘街道沈塘小学涉嫌非法买卖土地问题。2019年11月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了现场测绘,12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依法立案,交由经开区具体承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问询。经查:沈塘小学原为高刘镇沈塘村、集体、村民共同投资兴建,属于集体资产。2009年2月19日原肥西县高刘镇沈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沈塘村)与谷长明(高刘扎花厂)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沈塘村将原沈塘小学场地转让给高刘扎花厂负责人谷长明,涉及土地面积为13.26亩,房屋面积1800平方米,转让价格为18.8万元。谷长明于2009年3月5日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占用沈塘小学12.19亩土地,经套核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应证据为:协议、肥西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材料、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等资料。二、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0年1月7日举行违法案件审理会议,集体决策认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沈塘村村民委员会单位未经批准,将原沈塘小学场地卖给谷长明用于自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2020年1月15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经研究认为其提出的理由并无与案件产生关联,决定不予采纳。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决定将该案件作出处罚时间延期1个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019年新修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作出合自然资规监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EMS送达。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原肥西县高刘镇沈塘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刘扎花厂谷长明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沈塘村将沈塘小学场地转让给高刘扎花厂谷长明,转让价格为18.8万元。谷长明于2009年3月5日付清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沈塘小学12.19亩土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于2020年3月6日作出合自然资规监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8.8万元;处以违法所得(人民币18.8万元)20%的罚款,计人民币3.76万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收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关于移交涉嫌非法买卖土地问题线索的函》,发现沈塘村涉嫌将沈塘小学场地卖给高刘扎花厂谷长明。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批准,将原沈塘小学场地以18.8万元的价格卖给谷长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就其性质应当予以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肥西县高刘镇沈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2月将沈塘小学场地卖给高刘扎花厂谷长明,至2019年10月被发现,时间长达10余年。依据上述规定,应不再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合自然资规监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自然资规监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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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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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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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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