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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确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是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申请人案件转办情况

时间:2024-09-03 12:28:3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9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22129658434)的形式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套《举报、投诉函》,实名举报,投诉“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申请人水费。经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也未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的告知,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举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等作出告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2019年7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我局立即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被举报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位于瑶海区,我局于2019年8月1日下文《举报线索交办函》(合市监稽查函字〔2019〕10号),将申请人投诉交由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经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申请人投诉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水费的用户名称为单家然;户号:1641062;地址:教师新村A区1栋102室(房主:单家然)。申请人于2019年8月17日租用此房屋(教师新村A区1栋102室)成立安徽皖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承租此房屋之前,此房屋房主单家然将此房屋出租给一洗车经营户,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当时核定的该水表用户性质为特种,水价为9元/m³。单家然将此房屋出租给申请人后,单家然及申请人应当依据《合肥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新装、改用水表及过户、销户、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办理变更用户用水性质有关手续,但单家然及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018年10月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仍然按照9元/吨收取水费。2018年10月26日,申请人到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用水性质变更手续,营业大厅予以受理。2018年12月6日,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经过最终审核,将申请人租用的教师新村A区1栋102室用水性质变更为非居民(办公),收费为3.40元/吨。由于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为每月4日抄表,12月6日时系统内的水费已经生成,所以2018年12月份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仍按9元/吨收取水费。鉴于此种情况,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以“水量返还形式”退还多收水费,已在2019年1月-4月期间的水量中给予抵扣。各种相关证据见2019年8月13日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用户单家然用水性质变更情况的说明”及其附件。综上,我局认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无违规收取安徽皖心家政有限公司(用户名:单家然)水费的违法行为,我局对申请人举报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函》,实名举报、投诉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申请人水费,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签收。2019年8月1日,被申请人下发《举报线索交办函》,将申请人投诉交由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但未告知申请人。2019年8月15日,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安徽皖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水费一事的核查处置报告》,认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无违规收取申请人水费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七、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并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8月1日将案件交由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但并未将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本机关认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是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申请人案件转办情况。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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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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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上一篇:(2020年)撤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合自然资规监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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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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