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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责令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户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时间:2024-09-03 12:24:5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2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征收安置补偿义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3口均为农业户口,祖居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长岗乡贾郢村东湾组。1995年申请人户承包了期限为30年的耕地,同时村里给分了220.9平方米的宅基地,申请人户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2001年申请人的女儿因外地就学将户口迁出。2005年12月,申请人及丈夫也将户口迁至蜀山区南岗镇鸡鸣村,但户口仍为农业户口,在高刘镇长岗乡贾郢村东湾组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合肥新桥机场建设,被申请人对长岗乡贾郢村东湾组实施拆迁,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和承包地都在拆迁范围内。根据当时被申请人发出的(合经区管[2013]150号)《关于印发高刘镇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仍在本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视为需安置人口。申请人户3名成员的情况完全符合征收安置条件,但被申请人仅仅对申请人的女儿一人进行安置,未对申请人及丈夫进行安置,也没有给予土地补偿,属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认为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复议的,以曾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为前提,但本案申请人却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关申请,故应予驳回。

  二、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法律及政策不符。(一)申请人不符合房屋回迁安置的条件,也无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申请人一家3口均系原长岗乡贾郢村东湾组。2003年2月,女儿臧××因大中专招考,将户口从本地迁出。2005年12月,申请人及丈夫将户口迁至蜀山区南岗镇鸡鸣村,原承包地由该村民组其他村民实际耕种并缴纳相关农业税,该户事实上未承担相关农业义务。且申请人及丈夫在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已享受挂户代建安置政策,每个代建安置30平方米,三榜公示已完成。同时,2014年贾郢村东湾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申请人户并无房屋被拆迁,对此,申请人提供的“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登记表、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结算反馈表”可以印证。(二)关于青苗及附属物补偿。申请人户仅女儿一人符合房屋回迁安置的条件,目前其女儿已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实际享受了安置。对于申请人户所有的附属物也一并作出了补偿。另,申请人夫妻户口迁出后,原承包地由他人耕种,故申请人户不享受青苗补偿费。(三)土地补偿费已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发放到位,如申请人认为该决议侵犯合法权益,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明确,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无权向土地征收单位直接主张该费用。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范畴,如对分配决议不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据当时合肥市本地政策及《关于印发高刘镇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经区管[2013]150号)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土地补偿费用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30%用于支付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目前申请人所在的东湾组已就土地补偿款分配作出决议,将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到户,申请人如有不服,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四)关于安置补助费,政策规定每人12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事宜,因原高刘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被申请人将督促高刘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核并及时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3口原居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长岗乡贾郢村东湾组,并享有承包地。2003年2月,女儿臧××因大中专招考,将户口迁出。2005年12月,申请人及丈夫将户口迁至蜀山区南岗镇鸡鸣村,原承包地由贾郢村东湾组其他村民实际耕种。2014年贾郢村东湾组集体土地被征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本机关认为:根据《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政府令〔2008〕136号)第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对申请人户的安置补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户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政府令〔2008〕136号)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政府令〔2008〕136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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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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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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