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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撤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合公决[2019]326号《关于××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时间:2024-09-02 15:45:1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29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合公决[2019]326号《关于××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坑支护工程业绩;本次业绩要求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业绩”,不包含土石方等内容,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能证明该业绩基坑支护部分为投标人单独施工……如合同签订时的合同协议书不能体现评审要求,还应提供该合同中能体现评审要求的专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均无法反映出评审所需要的信息,须另增加提供该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019GGCZ1082-补2)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重新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资格为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坑支护工程业绩。第三部分投标人疑问部分针对“投标人对单个合同施工总承包理业绩中包含基坑支护内容,项目已竣工,基坑支护部分造价不低于1500万元,该施工总承包业绩是否满足投标人业绩要求及项目经理要求”的疑问,招标文件回复:“本次业绩要求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业绩”,不包含土石方等内容。”招标答疑文件又备注:“招标文件已修改,详见重新公告。”可以清楚看出,招标文件补疑2第一部分(重新公告)对业绩的要求是“单个施工合同业绩达到1000万元。”招标文件补疑2第三部分是对投标人关于“总承包施工合同业绩”的回复。这二个部分一个是对专项合同投标人的要求,一个是对总承包合同投标人的要求,二者完全是相互独立的。被申请人将本次招标业绩要求认定为所有合同均不应包含土石方等内容,是将招标文件的不同部分混为一谈。二、该决定证据不足。申请人提供的业绩的业主单位六安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被申请人的协查函,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该项目系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项目单个专项合同,合同价款1524万元,基坑支护工程造价1137万元,土石方造价387万元。该证明也进一步说明申请人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案外人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和9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系争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到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同时,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被申请人作为监管部门,其本身不具有对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被申请人应当组织第三方专家对所涉问题进行评审,然后根据评审结论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1.2019年5月31日,集成电路标准化厂房二期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项目(2019GGCZ1082)发布招标公告,6月20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申请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经举报及查实,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由申请人递补为中标人。9月16日,申请人领取了《中标通知书》。2.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均为: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坑支护工程业绩。本项目业绩证明需提供资料如下:(1)合同;(2)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备注:1)合同内容应能体现评审要求,如合同签订时的合同协议书不能体现评审要求,还应提供该合同中能体现评审要求的专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均无法反映出评审所需要的信息,须另增加提供该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补疑中载明:本次业绩要求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业绩”,不包含土石方等内容,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能证明该业绩基坑支护部分为投标人单独施工,且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请人参加投标时,提供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业绩均为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项目,投标文件中附录了前述业绩的《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内容: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等内容”,合同价款1524万元。该《施工合同》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投标业绩所含基坑支护工程造价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1000万元。二、处理决定依法有据。1. 被申请人是涉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项目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交易信用管理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三、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1.本项目招标文件补疑属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招标文件补疑载明:本次业绩要求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业绩”,不包含土石方等内容。同时,招标文件规定为单个合同金额,而非申请人所称的单个专项合同。2.在发布评审结果变更公告后,有企业和个人实名递交《举报书》,反映申请人投标业绩不符合要求,并不是申请人所称的投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集成电路标准化厂房二期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项目(2019GGCZ1082)公开招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并被确定为中标人。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规定为: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坑支护工程业绩。本项目业绩证明需提供资料如下:(1)合同;(2)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备注:1)合同内容应能体现评审要求,如合同签订时的合同协议书不能体现评审要求,还应提供该合同中能体现评审要求的专用合同条款主要内容。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均无法反映出评审所需要的信息,须另增加提供该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补疑中载明:本次业绩要求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业绩”,不包含土石方等内容,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能证明该业绩基坑支护部分为投标人单独施工,且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申请人参加投标时,提供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业绩均为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项目,投标文件中附录了前述业绩的《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内容: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等内容”,合同价款1524万元。申请人的投标材料中,没有区分1524万总价款中,基坑支护工程和土石方工程的各自金额。

  另查明,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项目中,基坑支护工程造价金额1137万元,土石方工程造价387万元。

  本机关认为: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等均为地基基础工程中各自独立的施工阶段,本案中的《招标文件》在项目概况中表明项目包含“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申请人提供的业绩合同(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项目)也载明项目包含“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等内容”,这都反映出“土石方”、“基坑支护”是二个不同的施工项目。因此,即使在招标文件没有另行说明“不包含土石方”的情况下,“基坑支护业绩”从行业术语上说也不包含“土石方”内容。本案中,《招标文件》正文中规定的业绩要求为“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坑支护工程业绩”,已经清楚地表明业绩仅仅限于“基坑支护”;在补疑文件中又说明:“本次业绩要求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业绩,不包含土石方等内容”,更加清楚地要求投标人应该将土石方的内容排除在投标业绩之外。申请人投标业绩金环万象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项目,包含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内容,合同金额1524万元,但没能区分基坑支护内容和土石方内容各自所占金额。根据这个标书信息,评标委员会并不能清楚地判断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中,土石方开挖项目和基坑支护项目各自造价为多少,或者说尚不足以判定申请人提供的基坑支护项目业绩在金额已经达到了招标文件要求的1000万元。评标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盲目评标,违反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案中,申请人投标业绩中的基坑支护工程造价金额1137万元,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虽然违反规定,但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以本条规定为依据,决定申请人中标无效,本机关认为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公决[2019]326号《关于××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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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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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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