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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撤销合肥市包河区政府 作出的包公开﹝2019﹞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

时间:2024-09-02 15:44:2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1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内容是请求公开:“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的依据及相关信息”。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9日制作包公开﹝2019﹞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本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10月10日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合复决[2019]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包公开﹝2019﹞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包公开﹝2019﹞79号-补《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依《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于2019年12月15日邮寄给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内容是,请求公开:“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属于机关内部管理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机关内部人员,不存在内部管理过程性、内部事务信息。

  申请人认为,《认定报告》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是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更不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申请人请求公开“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并非信访信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合政办﹝2014﹞3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被申请政府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支持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的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依法作出的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本案中,被答复人要求公开的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系包河区信访局向合肥市信访局的内部行文报告,包河区信访局对于赵××信访的相关事件经充分调查,认为其信访诉求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属于涉法涉诉事项,认定该信访事件可以结案,故根据市合信发【2015】38号《关于集中交办信访积案的通知》要求,向合肥市信访局行文请示赵××信访事件可以结案,该认定报告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且该认定报告并无附件。故答复人作出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予公开案涉认定报告的文件、附件的信息,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复人作出的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1、根据合复决[2019]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答复人就被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19年12月13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向被答复人作出包公开﹝2019﹞79号-补《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并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年12月16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请求公开: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根据上述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答复人受理了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2、根据上述条例第三十条:“……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经查明事实,答复人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特请求维持该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的依据及相关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纸面、电子邮件。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邮寄、电子邮件。2019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包公开﹝2019﹞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本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包公开﹝2019﹞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合复决[2019]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包公开﹝2019﹞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2019年12月13日作出包公开﹝2019﹞79号-补《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并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日向申请人送达。2019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请求公开: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2019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查,您申请获取的“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文件、附件的信息”属于机关内部管理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2019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中所称“包信字[2015]16号《关于赵××信访积案化解结案认定报告》”本身系过程性、内部性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说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合复决[2019]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年12月13日作出包公开﹝2019﹞79号-补《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2019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2月25日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包公开﹝2019﹞8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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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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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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