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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责令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规划核实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09-02 15:43:5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300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是申请人于2015年4月通过竞拍获得的一个带方案的出让土地项目。土地出让时附带规划条件方案是:1.建设停车楼,公共停车位不少于125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配套商业和管理用房,配套商业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配套公共厕所不少于60平方米。2.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充电桩。3.做好地块内交通组织与城市道路对接。4.建筑必须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5.建筑外立面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等。项目用地3.77亩,位于合肥六安路与淮河路交叉口,于当年10月动工兴建,2017年10月竣工试运营。项目总停车位约200个,是全省技术领先的智能化停车楼,试运营以来为缓解老城区停车难、道路拥堵作出了积极贡献。项目竣工后,申请人依程序向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申请竣工规划测绘,该院于2017年1月出具了《测绘成果资料技术报告》,表明项目竣工核实值完全符合批准的规划许可条件。

  就停车楼项目设计方案中停车方式由原人车共行变更为智能化停车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沟通协调。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作出合规函2018(264)号批复,原则同意设计方案停车方式变更。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均明确对建筑工程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大力简化审批程序,竣工验收也作了重大调整。合肥市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对规划竣工核实程序作了简化,申报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仅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或窗口申报办理或通过网上平台申报办理。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报,提交了所需材料。2019年11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网上回复:“根据合自然资规(2019)385号文件《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庐阳区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进行查处的函》,该项目正处于查处阶段,暂不受理该项目。”申请人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按改革后的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程序规定,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报告”,申请人报送了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测绘成果资料技术报告》,应当视为符合申报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规划核实机关,应当按改革后的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报告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而不应当以任何理由超出程序外审核。但是,被申请人以其给第三方的查处函且查处未果为由,拒绝为申请人办理规划核实,其行为明显违反新的规划核实程序。二、因停车方式调整涉及与原方案不一致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合规函2018(264)号批复,表明同意停车方式的调整,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已经发生效力。对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问题,被申请人又给庐阳区城管局作出合自然资规(2019)385号查处函,出尔反尔,明显有行政乱作为之嫌。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文件均明文规定“简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据此,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作为一个带方案的出让土地项目,变更设计方案属申请人的自主权利,被申请人无权再进行审核。被申请人下达给庐阳区城管局的查处函所列问题均属设计方案变更问题,此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基本情况。案涉项目是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位于庐阳区淮河路与六安路交口。2015年12月原合肥市规划局先后核发了合规审(2015)260号《方案审定通知书》、合规建民许(2015)9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批准的建筑功能为机动车库及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8132平方米,地上6层建筑面积5805平方米。其中机动车库4648平方米,地下室2层建筑面积2327平方米,人防机动车库1864平方米。项目建成后,被申请人查验发现该建筑未按批准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存在违法建设行为。2018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合规函(2018)213号《关于尽快整改都市广场停车楼违法建设行为的函》。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都市广场停车楼整改情况的报告》,被申请人2018年9月19日作出合规函2018(264)号《关于都市广场停车楼整改情况的复函》,但申请人一直未按上述要求整改。于2019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合肥市庐阳区城管局出具了合自然资规(2019)385号《关于对庐阳区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进行查处的函》。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明知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接受处理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日在网上申报规划核实,被申请人审核后回复:“根据合自然资规(2019)385号文件《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庐阳区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进行查处的函》,该项目正处于查处阶段,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结束前,暂不受理该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申请。”合肥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后,简化了建设单位很多申报资料,这主要是考虑许多资料政府各职能部门或以通过资源共享以及从档案中调取,但这并不代表规划职能部门仅仅针对建设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所以申请人认为规划核实只能对《测绘成果资料技术报告》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的理由是明显错误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规函2018(264)号《关于都市广场停车楼整改情况的复函》并未同意申请人变更请求,而是告知:要符合环保、消防、人防、安监和国土等部门要求、满足规划条件、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要求才能办理上述停车楼的规划变更和规划核实程序。在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过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申请人所谓“变更设计方案属申请人的自主权利,被申请人无权再进行审核”的理由是明显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原合肥市规划局就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向申请人核发了合规审(2015)260号《方案审定通知书》、合规建民许(2015)9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准的建筑功能为机动车库及配套用房。项目建成后,被申请人经查验认为该建筑未按批准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于2018年8月8日作出合规函(2018)213号《关于尽快整改都市广场停车楼违法建设行为的函》。随后,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都市广场停车楼整改情况的报告》,被申请人2018年9月19日又作出合规函2018(264)号《关于都市广场停车楼整改情况的复函》,在原则性同意停车楼停车方式调整的情况下,再次要求申请人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整改。因认为申请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整改,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合肥市庐阳区城管局出具了合自然资规(2019)385号《关于对庐阳区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进行查处的函》,函请庐阳区城管局对申请人的违建行为进行查处。

  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在网上向被申请人申请规划核实,被申请人审核后回复:“根据合自然资规(2019)385号文件《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庐阳区都市广场停车楼项目进行查处的函》,该项目正处于查处阶段,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结束前,暂不受理该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本机关认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有权作出不予以核实的决定,无需等待其他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查处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查,如果认为案涉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则应该作出不予核实的决定。申请人对不予核实的决定不服,即可从实体上寻求法律救济。但是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是不予受理的决定,也即根本没有启动核查程序,没有对案涉工程究竟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实体上的判断,导致复议机关也不能从实体上对该案进行判断,造成程序空转。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规划核实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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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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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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