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0)责令肥东县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02 15:43:2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28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东公开办[2019]第5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了解其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梅桥居委会石山组2017年10月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的征迁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肥东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东公开办[2019]第5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指出,被申请人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申请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依据该条规定,被申请人肥东县人民政府有义务公开房屋征收信息。但是,被申请人肥东县人民政府拒不提供相关的房屋征收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被申请人肥东县人民政府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未制作未保存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被申请人肥东县人民政府能够确定制作和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肥东县人民政府答复其不是制作和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未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也未告知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相应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答复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答复人信息公开的范围。1、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梁园镇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征迁搬家费及过渡期安置费发放登记表》,由于梁园镇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迁工作由梁园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故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非本机关制作、保存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2、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其本人与政府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其所描述的信息,是其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本人掌握和保存,此信息既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答复人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被答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被答复人的政府公开申请所描述的内容,已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进行了答复,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申请人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梅桥居委会石山组2017年10月合相路拓宽项目征迁的相关信息:1.梁园镇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若有补充方案,一并公开);2.申请人一户的安置补偿协议;3.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4.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征迁搬家费及过渡期安置费发放登记表。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书面形式、邮寄。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并于11月6日作出东公开办[2019]第5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经查,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根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负责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求意见后,向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和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审核。因此,县政府不是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制作和保存单位,也不是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搬家费及过渡期安置费发放登记表的制作及保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梁园镇人民政府作为梁园镇合相路拓宽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是负责公开案涉相关材料的法律责任主体,故被申请人回复“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也未保存”,本机关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告知申请人责任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机关认为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二、《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和中国·肥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和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上一篇:(2020)责令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规划核实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下一篇:(2020)撤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