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责令肥西县政府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及妻子刘××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期租房费、申请人张××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的生活费
时间:2024-08-30 17:22:0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15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房屋拆迁的安置费用问题,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付清我户的房租费生活费。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09年8月12日来张东村民组征地拆迁,征收申请人宅基地上的所有合法建筑房屋面积是377.12平方,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24日分配一次安置房,又在2019年1月26日分配一次安置房,对我户的人口过渡期、房租费一直没有支付结清。1、张××(父)、刘××(母)是在2019年1月26日才分配到安置房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予以支付。张××、刘××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6日共24个月的过渡期房租费、生活费。2、张×亮(大孩、退役军人)是在2017年1月24日才分配到安置房,在2017年1月24日房屋结算表上被申请人只支付张×亮18个月的房租费、生活费,剩余的共:7年(84个月)的过渡期房租费、生活费没有支付。3、张×阳(二孩)是1991年8月18日出生,今年29岁被申请人在2019年1月26日分配30平方米被申请人要求以1500元/平方购买支付给被申请人45000元,到目前9年零5个月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张×阳的房租费、生活费。4、罗××(大媳妇)2014年1月24日户口前来结婚,被申请人分配了45平方给申请人,要求以900元/平方购买支付给被申请人40500元,到2017年1月24日,共3年(36个月)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罗××过渡期房租费、生活费。5、张×蕊(孙女)是2014年12月20日出生,至2017年1月24日共25个月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张×蕊过渡期房租费、生活费。桃花镇自身定制《安置房源工作意见》第十条讲到回迁时因房源不足,没有分到房的,从分房之日起给付房租费至回迁安置,房租费标准参照桃花镇其他社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和《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秘[2015]-121号第一条搬迁补助费,第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房租费、生活费。理由:依据证据十四:桃花镇自身制定《安置房源工作意见》第十条讲到回迁时因房源不足,没有分到房屋的,从分房之日起给付房租费至回迁安置只,房租费标准参照桃花镇其他社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和《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搬迁补助费,第二条临时安置补助费,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房租费、生活费。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答复人被复议的拆迁安置工作有相应的政策依据。(1)被答复人于2009年8月10日在其所在居民组签订承诺书,为支持桃花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拆迁,户口界定时间为2009年8月12 日。(2)根据政办【2006】13号文要求,人口安置待遇分为四种类型:1、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不含安置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2、拆迁安置人口;3、代建安置人口;4、面积预留人口(房屋按实际建筑成本价予以评估补偿,不予安置)。(3)翡翠社居委为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人口界定的具体工作。该居民组已于2017年1月24日在翡翠三期小区安置结束。
二、被答复人张××户户口界定和结算安置的事实。(1)安置定榜:在翡翠社区张东组搬迁安置人口界定第三榜(定榜)中,张××户安置界定待遇:(2)户主张××,按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安置;妻刘××,按拆迁安置人口安置;长子张×亮,按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安置;次子张×阳,按代建安置人口安置;(3)根据《桃花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肥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享有过渡期生活费及租房费,拆迁安置人口享有租房费。因此,被答复人张××可享受过渡期生活费和租房费,其妻仅享有租房费。(4)张××户长媳罗××、长孙女张×蕊在2017年1月24日安置分房前户口迁入翡翠社区张东组,不属于安置人口;属于新增人口,享受45㎡集资购房待遇。不享受过渡期生活费和租房费。(5)根据《桃花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肥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文件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集资购房不是政策性安置,体现了政府对世居居民的关怀和照顾。第五款:凡符合本方案第九条第一、二、三款的直系农业人口,在新社区被确认为安置人口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政策新婚娶、新出生且入户的人口,不属安置人口,可享受每人45㎡集资购房,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增购10㎡,购房价格均为1500元/㎡,并可享受600元/㎡一次性优惠(不购不优惠)。
三、2017年1月翡翠三期安置具体情况。(1)房型确认。张××户按其要求,长子张×亮及新增人口罗××、张×蕊分出确认房型,可确认面积145㎡,确认房屋60㎡一套、75㎡一套、未确认面积10㎡;张××、刘××及次子张×阳可确认面积120㎡,调入张世仓10㎡,确认房屋75㎡一套,未确认面积55㎡。(2)安置结算。根据结算规定,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享受过渡期生活费(发至2017年1月安置分房后六个月),以及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拆迁安置人口超过18个月的租房费(自2011年2月至2017年3月共计74个月,含分房后发放2个月)由社区根据定榜统一制表上报审批发放,不在结算发放补偿范围内。(3)张××与其长子张×亮分开进行结算,由于扣除罗××、张×蕊新增人口集资购房款90000元(含独生子女增购10㎡),张×亮需缴回44430元,张××为其担保,从张××本人结算得款中扣除,并签署了承诺书。张××夫妇及次子张×阳结算时,以对张×阳三表安置待遇有异议为由,拒绝签字结算,未结算。(4)安置回迁分房。张×亮办理了回迁手续,20178年1月24日,分房摸号安置在翡翠三期小区;张××确认的75㎡一套未办理回迁手续。
四、2019年1月翡翠社区户口界定与安置具体情况。(1)根据《关于印发《桃花镇翡翠社区户口界定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桃发【2018】39号文件规定,处理翡翠社区安置遗留问题,在2019年1月安置分房时,翡翠社居委对张××、张×亮传达通知(张××签收),要求其在2019年1月20日到翡翠社区工作组将张××已确认房型的未回迁安置面积75㎡,未确认面积55㎡(含2017年房型确认调入张世仓10㎡);张×亮未确认面积10㎡完成房型确认,与其视作放弃安置。张××在收到通知后调入张×亮10㎡、张朋燕10㎡,与其未确认面积55㎡和之前房型确认的75㎡,重新房型确认75㎡共计两套,按其意愿分别开具一套户主为张××、一套户主为张×阳;并按规定办理了回迁手续,房屋经摸号安置在翡翠三期小区。在本次安置结算中,张××以刘××(拆迁安置人口)应享受世居常住农业户口中的直系农业安置人口奖励为由,拒绝在结算表上签字,导致本户搬迁补偿所得不能上报审批发放;同时,其为长子张×亮担保的安置结算应缴欠款不能及时扣回。
五、答复人拆迁补偿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桃花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肥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进行。(1)根据安置规定,在房屋回迁后自2017年1月24日起顺延发放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安置人口、拆迁安置人口2个月的房租费和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安置人口六个月的生活费,而不是被答复人张××要求的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6日共24个月过渡期房租费、生活费(附社区补偿发放表格)。张××、刘××两次拒绝结算签字,不确认结算结果;其个人行为导致无法发放。(2)张×亮尚有结算购房欠款未缴回,由张××担保从其结算所得扣除(附承诺书);超过18个月的过渡期租房费和生活费由翡翠社居委根据规定据实同意制表上报审批发放,发放房租费自2011年2月至2017年3月止计74个月,生活费发至2017年7月。不是张××要求发放的84个月的过渡期房租费、生活费。(3)张××户次子张×阳户籍不在翡翠社区,安置定榜为代建安置人口,《桃花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肥政办【2006】13号)文件第二章第十条,对原籍无耕地和宅基地的可按建筑面积30㎡,1500/㎡代建安置。代建安置没有临时租房补助费,张×阳不享有过渡期租房费、生活费。(4)长媳罗××和长孙女张×蕊属新增人口,不享受安置人口各项待遇。(5)张××反映的依据证据十四的引用内容不适用,翡翠社区安置房源充足,不存在参加安置摸号分不到房屋的情况;《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和政秘【2015】121号)是在翡翠社区张东组搬迁后出台的政策,而且适用范围是市辖区。因此,张××提出未支付其2009年8月12日至2019年1月28日安置房房租费及生活费,要求被答复人支付房租费及生活费的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错误的,不符合合肥政办【2006】13号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因合肥经开区热电厂铁路专用线建设,翡翠社区(原张大郢村)张东、张西、前进、跃进四村民组开始征迁工作,依据《桃花镇关于翡翠社区张大郢四个村民组搬迁补偿结算细则》(桃政【2016】111号),人口界定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12日。2017年1月24日,张东居民组开始回迁安置工作,申请人长子张×亮户三人均符合新增人口安置条件,可确认面积145㎡,确认房屋60㎡一套、75㎡一套,未确认面积10㎡,经摸号安置于翡翠三期小区。申请人户三人,申请人为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妻子为拆迁安置人口,次子为代建安置人口,可确认面积120㎡,调入张世仓10㎡,确认房屋75㎡一套,未确认面积55㎡,未参与分房。2019年1月,申请人户调入张×亮10㎡,张朋燕10㎡,重新确认房型75㎡两套,经摸号安置于翡翠三期小区。
另查明:申请人妻子刘××和次子张×阳户籍不在翡翠社区,为非农户口;长子张×亮2008年12月入伍,入伍前户籍不在桃花镇翡翠社区,2014年1月24日迁入,为非农户口;儿媳罗××2014年户籍迁入,为非农户口;孙女张×蕊2015年1月6日申报户籍,为非农户口。
本机关认为:1、根据《桃花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肥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作为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的直系农业人口,享有过渡期生活费及租房费,妻子刘××作为拆迁安置人口,享有租房费。申请人称其2019年1月才接到被申请人分房通知,被申请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向申请人户发出过分房通知,申请人于2019年1月26日参与分房,被申请人对对申请人户的过渡期房租费发放至2017年3月、生活费发放至2017年7月,结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申请人张××及妻子刘××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期租房费、申请人张××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的生活费。2、长子张×亮户,三人均为新增人口,不属于安置人口,不符合享受租房费和过渡期生活费的条件,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其长子张×亮、长媳罗××、孙女张×蕊房租费和生活费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3、次子张×阳,属于代建安置人口,亦不符合享受租房费和过渡期生活费的条件,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其次子张×阳租房费和过渡期生活费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及妻子刘××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期租房费、申请人张××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的生活费。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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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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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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