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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撤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合新城公开[2019]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时间:2024-08-30 17:19:3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20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合新城公开[2019]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答复书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2年1月26日与原七里塘镇星火社居委签订了一份37786亩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有偿承包给申请人开办企业使用。协议声明上述土地开办企业符合当时政策,有偿承包给申请人程序合理合法。该《协议书》于2002年3月7日经原合肥七里塘镇法律服务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编号为“七法见字(2002)第07号”《见证书》。

  申请人于2002年在该地块建设了建筑物及构筑物,用于《红艳商贸有限公司》、《星火煤厂》发展,一直合法经营;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29日没有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组织了约300人到位于合肥市新蚌埠路与沱河路交口附近的红艳商贸有限公司、合星火煤厂进行强行拆除;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及构造物属于申请人私人所有财产,涉案地块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征收,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补偿、赔偿方案;在没有就当事人的财产予以合法补偿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拆除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明显违法。

  为了查明上述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及送达人员的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是以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律文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经快递查询: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拒绝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答复。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合新城公开[2019]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事实证明,申请人并未依法获取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仅未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作用,反而任意剥夺申请人的请求权、知情权,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工作中获取到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并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监督规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追究被申请人失职、渎职的违法责任,并责令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正确的书面答复,以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以上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2019年7月15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向申请人张××做出的《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人员的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文书等政府信息”。经查,申请人在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曾建有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于2009年被依法强制拆除。该次行政执法行为早已形成相关执法案卷,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均属于该行政执法案卷的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此,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于2019年8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新城公开[2019]第5号),告知被答复人不予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同日,答复人将该答复书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答复人予以了送达。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第二,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合肥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答复人认为合肥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机关。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向申请人张××做出的《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人员的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文书等政府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2019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新城公开[2019]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我局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您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当日予以送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而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向申请人张××做出的《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人员的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文书等政府信息”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拆除决定书》及该决定书的送达人员、送达人员的执法证、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系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分别作出答复并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合新城公开[2019]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新城公开[2019]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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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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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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