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责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时间:2024-08-30 17:20:0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18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向其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规多收取申请人2元宽带费,申请人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举报、投诉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转由原合肥市物价局处理。因申请人至今也没有收到原合肥市物价局或者被申请人就该举报事项的任何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结合本案,申请人虽然不确定被申请人具体是什么时候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但至今已经二年多了,没理由还没收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原合肥市物价局早已于两年前依法办理、回复申请人提起的价格举报件。2017年6月5日,原合肥市物价局收到国家发改委转办“徐秀雯反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网络宽带服务时多收费,请求依法进行查处及作出处罚,并赔偿相关损失”的案涉举报件。原合肥市物价局根据举报线索,安排执法人员于7月10日赴中国电信宿州路营业厅,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开通宽带,2月23日竣工开通,2月25日赴营业厅交费,其中工料费200元,预存话费1214元,合计1414元。经执法人员调取电信计费系统查证,3月1日,系统划扣2月23日至28日(6天)12元的过渡期间宽带费用,自3月起开始按1200元年付套餐计费扣费。执法人员未发现有多收费情况,具体见现场调取的举报账户扣费明细(详见附件)。2017年7月13日下午16:30,检查人员将具体检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择日当面听取回复。综上,整个价格举报件办理、回复期限共计38天,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2017年7月21日,具体经办人员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案涉价格举报件办结。现今,申请人如对举报件处理情况有疑问,可通过编号50017000143/232668(案涉价格举报件编号)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查看。
二、申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合常理、居心叵测。申请人作为屡次提起价格举报件的职业举报人,高度重视价格举报件的办理结果。原市物价局高度重视价格举报件的依法办理和回复工作,加上本案申请人身份特殊,并且案涉价格举报件由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局直接交办,原市物价局相关领导和具体办理人员对案涉价格举报件办理愈加高度重视。案涉价格举报件早已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回复申请人办理结果,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本规定中的告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应当进行相关记录。”的规定。而今,申请人违背诚信原则,再次旧事重提,并且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与被申请人就早已办结的旧案纠缠不清,其真实目的居心叵测,此举实在是浪费国家行政资源。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原合肥市物价局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办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申请人在《举报、投诉函》中投诉、举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举报、投诉要求:1.依法查办,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2.依法按最高奖励规定奖励举报人;3.责令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的款项并依法赔偿投诉人各项损失;4.依法对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审查,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加盖印章后邮寄告知举报、投诉人。被申请人陈述其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13日下午16:30,已通过电话方式回复申请人办理结果,并提供了网上的办结流程。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物价部门对当事人投诉的处理和举报的处理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遵循不同的程序,引发不同的法律效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函》既包含有投诉请求,也包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在收到转办的《举报、投诉函》后,应对其举报、投诉事项分别作出处理。二、投诉方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案涉投诉事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应在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投诉后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过两年,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三、举报方面。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第十一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转办,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未告知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被申请人陈述其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13日下午16:30,已通过电话方式回复申请人办理结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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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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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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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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