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撤销包河区政府作出的包征偿字[2019]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08-30 17:19:0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198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8月1日作出的包征偿字[2019]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被征收人房屋予以合理补偿。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芜湖市无为县人,因1991年家乡发洪水,全家迁至合肥市包河区,以承包当地农田务农为生。2003年经包河区义城街道大陈村村民陈治纯介绍,租住在村民陈治发家中照顾老人。2006年经多位村民作证,从村民陈沼纯手中购买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宅基地费用2800元,建造房屋费用约7万元)。申请迁入户口时被告知须缴纳一定费用,家中承担不起故未能迁入户口。现包河区义城街道面临房屋征收,包河区人民政府以申请人户籍不在义城街道、房屋无产权证为由,对其房屋作了不予补偿决定。申请人年老且不识字,配偶孙玉珍于2018年4月中风偏瘫,儿子王恩龙为现役军人,目前在意大利执行任务,常年不在家中。申请人户定居包河区已28年,户籍地亦无房产,如房屋拆迁而得不到安置,正常生活将得不到保障。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人户户籍不在义城街道大陈村,不是适格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依法可以被认定的人员。根据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江西路(锦绣大道—紫云路)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申请人系巢湖市(现变更为芜湖市)无为县开城镇孙桥村丁村组的成员,并非义城街道大陈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也不符合前述规定可以被认定的被征收人。二、申请人户的涉案房屋系违法建设,应予以无偿拆除。被申请人只对其违法建设的其他附属物及青苗给予补偿符合规定。根据合规[2005]57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户无合法证照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解释》第二条规定未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但不作为违法建设的三种情形:“(一)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的;(二)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三)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申请人陈述其1991年才全家迁入合肥市包河区,但其后因故户口一直未迁入。据此,申请人户的房屋显然不属于不作为违法建筑的情形。《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村)村民(即外来户)在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视为违法建设,应予无偿拆除。”据此,申请人户的涉案房屋作为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拆除,且不予补偿。
经审理查明: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2017年第11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7]570号)批准,被申请人对江西路(锦绣大道—紫云路)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了征收,申请人的住所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双方未能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作出包征偿字[2019]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一、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人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二、附属物补偿5225元。三、搬家费500元。同时,系争补偿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认为:违章建筑的拆除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是二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在权限或程序上均有所不同,尤其是一个是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一个是针对合法财产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位于包河区义城街道大陈村第八村民组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查处违章建筑的程序予以处理,而不能变通。但被申请人在系争补偿决定书中要求申请人限期腾空并交付房屋,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将违建拆除和行政征收二个不同的行政程序进行了混同。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包含以行政征收程序代替违建查处程序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包征偿字[2019]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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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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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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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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