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确认合肥市瑶海区政府采用邮政快递到付的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12元快递费用
时间:2024-08-30 17:18:3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176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以到付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以到付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交付的到付费用12元。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机构改革,申请人需要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不确定被申请人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的具体机关名称及其具体内设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和具体地址的情况下,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形式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贵府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的具体机关名称及其具体内设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和具体的地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通过中国邮政EMS速递(单号:1111768847682)到付的形式于2019年6月13日向申请人寄出。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支付人民币12元。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
第一,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答复》(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第一条、第三条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从2017年4月1日起,就不得要求申请人支付邮寄费等费用。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国家公文,其以中国邮政EMS速递到付的形式送达给申请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规定。
第二,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人民币12元的财产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赔偿申请人交付的到付费用人民币12元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贵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听证,请予以同意。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5月31日,被答复人以挂号信形式向答复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贵府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的具体机关名称及其具体内设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和具体的地址”。经查,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答复人遂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向其公开。2019年6月13日,答复人通过邮政快递(EMS)的形式将上述答复书向被答复人依法予以了送达。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赔偿其12元快递费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答复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向被答复人收取12元快递费用。答复人并未向被答复人收取任何快递费用,其12元快递费的收取主体是邮政快递单位。答复人并未违反《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停止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邮递费的规定。(二)被答复人支付的12元快递费与答复人送达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笔费用应当由被答复人自行承担。首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后果应当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并非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自身放任、扩大损害发生的行为所致,则行政机关不应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通过被答复人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复决[2017]169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办)[2017]3号)及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给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可知,被答复人早在2017年便已知晓到付方式邮递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其作为申请人并无支付的义务,其有权拒绝支付。关于涉案到付送达发生的快递费用,被答复人在明知其不应支付的前提下,其负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以避免快递费用损失发生的义务,比如其可以联系答复人要求变更邮递方式,这样既可以正常获得其所需的政府信息,也避免了快递费用损失的发生。但,面对可能发生的快递费用损失,被答复人在客观上具备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快递费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避免。就案涉12元快递费的发生而言,被答复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甚至是恶意。故此,涉案被答复人最终实际支付12元快递费的原因并非是答复人的到付的邮递送达方式,而是被答复人怠于履行减损或避免损失发生的责任所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该快递费的发生与答复人的送达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答复人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贵府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的具体机关名称及其具体内设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和具体的地址。获取信息的方式:快递。2019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6月13日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到付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9年6月14日,申请人收到快递后,支付了快递费12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被申请人采用邮政快递到付的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采用邮政快递到付的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12元快递费用。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23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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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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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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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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