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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撤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5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24-08-30 17:18:0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148号

  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5月21日,就申请人2019年4月1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2019年4月28日提出的《补正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里井站’(包括站场出入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而纵观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及其所附材料(3页),其并未提供“一里井”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该《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法律适用错误。根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规定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显然都属于被申请人应依法予以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而被申请人以所谓的“不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显属法律适用错误。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不当。根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其也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及具体的联系方式,而不是仅告知申请人“向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不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19年4月2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补正申请》,申请公开“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里井站’(包括站场出入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工程涉及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形式“书面”,用途:“该停靠站规划设计不符合规定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故此申请,查看全部资料以及许可批准的法律依据”。2019年5月21日,我局按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5月22日当面领取了纸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答复意见。对申请人“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里井站’(包括站场出入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工程涉及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合国土发〔2018〕276号),由交通规划处具体承办。经查询核实,我局在法定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附图一起送达,告知申请人:合肥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办理完成轨道3号线阜阳路站建设用地轨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40100201800092号)。申请公开的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等不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请向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综上,2019年5月21日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补正申请》,申请公开“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里井站’(包括站场出入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工程涉及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合肥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办理完成轨道3号线阜阳路站建设用地轨规划许可证(具体详见附图)。您申请公开的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等不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请向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并由申请人5月22日当面领取。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2019年4月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六条,新修订的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时间是2019年5月21日,故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里井站’(包括站场出入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公开的是“轨道3号线阜阳路站建设用地轨规划许可证(具体详见附图)”,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本机关不予支持。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从该条规定可知,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对象,并非《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称的“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及上述方案的公示征求意见情况”,被申请人告知其“向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该告知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对该项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合肥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5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四、《合肥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审批前公示: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地段内的建设项目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公示的其它项目。

  五、《合肥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审批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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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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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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