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院判决:迎江区长风乡政府对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时间:2023-12-26 17:23:0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皖08行初113号
案由房屋强制拆除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主体资格;
二、被告对涉案房屋是否实施了强拆行为;
三、如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概述
原告吴义兵诉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迎江区政府)、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风乡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义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军,被告迎江区政府出庭负责人华明及委托代理人苗诚、钱玉,被告长风乡政府出庭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吴鹏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吴义兵诉称:原告系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梅树组的村民,原告以户为单位依法获得了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梅树组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通过自建的方式在各自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现因“迎江区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原告房屋所在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2018年3月6日,被告作出了《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知》。2019年6月15日,被告在未对原告房屋土地履行合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领导组织本区工作人员强行将原告房屋拆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吴义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
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利害关系人。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利害关系人。
2、《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知》《迎江区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证明被告是此征收项目的征收和实施主体。
3、被强拆的图片,证明原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已被被告强拆。
迎江区政府辩称:I、本案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户籍登记信息为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户籍,可见本案原告并非长风乡集体成员。2、本案强拆房屋事实是否存在。迎江区政府经安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但是在迎江区政府以及下属机构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征迁,未侵害征迁户应得的拆迁利益。本案中,原告提出迎江区政府强拆原告房屋,但是迎江区政府并未强拆原告的任何房屋。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可以得出原告系非农业户籍,非长风乡集体组织成员,也没有任何宅基地审批手续,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长风乡建造了宅基地房屋。综上,迎江区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征收,原告请求的事项与迎江区政府无关,原告要求确认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迎江区政府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迎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及征迁范围图,证明长风片棚改征迁范围。
证据二:原告提及的房屋(吴义兵父亲吴召庭住房)征收补偿协议。证明:原告提及的房屋产权人已与政府达成协议,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长风乡政府的答辩意见与迎江区政府相同。
长风乡政府提交的证据与迎江区政府相同。
经庭审质证,迎江区政府、长风乡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在户口所在地有合法房产的事实。证据2无异议,该证据能证明被告长风乡政府对相关的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依法予以公示,在当地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原告对迎江区政府、长风乡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通告的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未履行相关的征收手续,且直接授权乡政府实施征收,涉案的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证据2协议书签订主体不包括原告,也就是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就擅自拆除了房屋,可以看出原告所主张的房屋面积也记载在两份协议中,侧面证明了被告迎江区政府对原告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进行了非法处置。迎江区政府在签订该协议时未依法查清原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合法产权。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涉案房屋在迎江区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征迁范围内,及该房屋被拆除的事实。
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已与吴义兵父亲吴召庭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6日,经安庆市人民政府同意,迎江区政府发布迎政秘[2018]33号《关于实施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决定实施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征迁范围图为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征迁、房屋拆除等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之后发布的《迎江区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本方案由长风乡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涉案房屋坐落在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梅树组,属于长风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原告的户籍在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梅树组。2019年1月17日,安庆市迎江区城乡建设局就涉案房屋与原告父亲吴召庭签订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2019年6月15日涉案的房屋被拆除。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二、被告对涉案房屋是否实施了强拆行为;三、如被告实施了强拆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户籍在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梅树组涉案房屋处,原告父亲吴召庭虽就涉案房屋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但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因该房屋被拆除,原告居住权和屋内物品均可能因为房屋的拆除行为受到损害,故不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仍应认定其与涉案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资格。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强制拆除。因长风乡政府认可是其委托相关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长风乡政府应对房屋拆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父亲吴召庭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召庭已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故长风乡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因涉案房屋系长风乡政府委托拆除,原告起诉迎江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人民政府对原告吴义兵家庭坐落于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梅树组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对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刘鑫
人民陪审员李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汪雨情
书记员王岚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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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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