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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 行政相对人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中的认定
- 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
- 行政机关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 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限制的认定
- 违法归责和过错责任在行政赔偿中的应用
-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 企业被关闭后已废弃、无法再利用的附属设施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
- 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的确定
-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 街道办以拆危为名实施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 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赔偿方式的,赔偿金额不低于生效判决作出时同
- 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 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被搬迁人本应获得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