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
-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以履行必要法定程序为前提
- 企业因环境保护需要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依法应予行政补偿
- 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的认定
- 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的审查标准
- 数字政府建设中不履行婚姻登记信息处理职责的认定
- 执法变动情况下信赖利益保护的审查认定
- 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期限的认定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认定
- 行政机关作为受让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实施的后续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
- 工伤认定中“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
- 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规避起诉期限应不予支持
- 关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