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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判决:淮北市烈山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陈修凡作出征收补偿行政行为

时间:2024-12-04 09:17:4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6行初31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宿丁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区区长。

  出庭负责人任唤麟,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雪峰,该区烈山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修凡因认为被告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烈山区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修凡委托代理人郑孝贵、于婷婷,被告烈山区政府的副职负责人任唤麟及委托代理人赵雪峰、任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0月27日,原告陈修凡向被告烈山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被征收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烈山区政府在陈修凡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主张】

  原告陈修凡诉称,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因花庄路建设项目被征收,但至今示有相关单位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向被告提交补偿申请书,请求对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被告未予答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责令被告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补偿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申请;2.邮寄单和签收回执,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补偿申请;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烈政征告(2016)第13号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明被告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

  被告烈山区政府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安排征收部门和烈山镇政府进行调查,结果是原告房屋不在花庄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属于花山公园项目项目范围内,尚未开始征收,其房屋也未拆除。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交陈修凡宅基地补偿计算清单,证明陈修凡的宅基地不在花庄路征收范围内,在花山公园项目范围内,尚未开始征收,房屋也未拆除。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皖政地(2016)8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2.淮北市烈山国土资源管理所说明;3.征收范围片区图;4.〔2016〕20号《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烈山镇凤凰社区花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上述证据证明陈修凡不在烈山区花庄路项目征收范围内,在花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补偿申请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认为,虽然原告申请书写的是花庄路项目而非棚改项目,无论是哪一个项目,都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烈山区政府作出烈政〔2016〕20号《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烈山镇凤凰社区花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花庄自然村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地面附属物,并附征收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征收主体是烈山区政府,实施主体是烈山镇人民政府。原告陈修凡系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花庄村居民,其房屋及宅基地位于上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至今房屋征收部门未与陈修凡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10月27日,原告陈修凡向被告烈山区政府邮寄补偿申请,申请内容主要为:申请人是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与房屋,后因花庄路建设项目被征收。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请求对申请人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烈山区政府未予以书面回复。

  另查明,2016年7月30日,被告烈山区政府作出烈政征〔2016〕6号《关于对花庄路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决定》并附征收补偿方案,陈修凡诉称的宅基地和房屋不在花庄路项目征收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权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2016年3月3日,被告烈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花庄自然村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地面附属物,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原告陈修凡系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花庄村居民,其房屋及宅基地位于上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在征收部门未能与陈修凡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烈山区政府具有对陈修凡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被告烈山区政府虽辩称陈修凡宅基地及房屋属于花山公园项目范围内尚未开始征收,但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此节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陈修凡的房屋及宅基地均未进行登记,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烈山区政府对原告陈修凡的房屋和宅基地进行过调查、认定和处理。考虑到对房屋征收补偿,需要对原告的房屋和合法宅基地做出调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陈修凡作出征收补偿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永广

  审判员郑慧

  审判员朱炳武

  法官助理李源

  书记员马嵘璟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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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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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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