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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和县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对庆超纲户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时间:2024-12-03 09:03:5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5行初27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和县人民政府,地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和县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强,和县人民政府县长。

  出庭负责人陶立波,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庆祖安,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庆超纲诉被告和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超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东兵,被告和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庆祖安、裴学文到庭参加诉讼,副县长陶立波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庆超纲诉称,原告系安徽省和县村民,原告位于该自然村的房屋因明发江湾新城项目被纳入征迁范围。在原告没有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及相关安置补偿政策的情况下,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不仅实体与程序均违法,而且规定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生产需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庆超纲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105线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证明案涉房屋权属问题,原告主体适格,协议上的房屋被拆除后安置了案涉的房屋;

  2.和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证明案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违法事实存在。

  当庭提交证据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证明被告采用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

  被告和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政府已经按照法律程序与规定履行了征迁手续,发布了征迁公告与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原告所在集体组织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沟通,原告拒绝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和县人民政府依据《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江明发新城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和政[2013]42号)所规定的标准确定了案涉房屋的补偿金额,在原告不配合对案涉房屋评估的情况下,委托了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了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其确定补偿数额,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送达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及实体均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和县人民政府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

  1.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6]73号《关于和县2016年第二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形成时间2016年7月13日,证明和县人民政府上报的2016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申请已得到批准,案涉房屋所在的土地系依法征收。

  2.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乌江镇政府)乌政[2014]159号《关于成立四联征迁指挥部的通知》,形成时间2014年7月28日,证明依据和县人民政府指示,乌江镇政府(以下称乌江镇政府)发布了征迁公告,并成立征迁指挥部。

  3.和县人民政府和政[2013]42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江明发新城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形成时间2013年6月28日,附《乌江明发新城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明和县人民政府依据《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同意和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马政秘[2013]20号文件),明确编制并发布了相关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4.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2019年7月15日),及房屋产权确认书、房产平面示意图、和县房屋拆迁专项评估表、和县房屋拆迁分户评估表各一页,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金额清单二页,证明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庆超纲户房屋补偿款为599960元,评估的时间节点是2019年6月28日。

  5.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和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将补偿决定送达给庆超纲。

  经庭审质证,庆超纲对和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该批文不能判定原告房屋是否在征地批文范围内,没有征地红线图,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乌江镇政府没有发布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的主体资格,该证据是乌江镇政府成立临时性机构的通知,盖的是乌江镇政府的公章,不能证明被告发布了征迁公告,且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征迁指挥部也应该由县级政府组织成立。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被告提交的这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进行过公告,也没有听取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程序不合法。且被告称补偿依据的马政秘[2013]20号文件,被告前面提交的证据1的批复是2016年的,明显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利。证据3表明被告采用的征收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都不认可,本案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至少有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没有两名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评估报告单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确认,因此,评估报告单不能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对原告房屋以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款过低,无法保障原告居住条件有改善,且该补偿决定对因征迁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费用未予补偿,没有原告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中送达回证以及照片三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原告收到了补偿决定。

  和县人民政府对庆超纲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案涉补偿协议所确定的房屋的安置面积与本次诉请的房屋的面积不一致,其中土地使用面积协议约定的为160平方米,而本次争议的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84.04平方米。对于超出的24.04平方米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和县人民政府依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证据3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核,对关联性有异议,本案补偿决定评估依据的时间点是2019年6月28日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提交的证据1、2、3、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3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与本案房屋征收补偿没有关联性,被告提交的证据4评估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庆超纲系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四联村委会东庆自然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一处。2016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增减挂钩)〔2016〕73号《关于和县2016年第二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记载:“同意和县使用已经验收的和县2013年第六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农用地指标6.6669公顷(其中耕地4.9609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与和县历阳镇、善后镇善厚集社区、乌江镇四联社区境内农民集体农用地6.666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9609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相挂钩。”案涉和县乌江镇四联村集体土地位于该批复范围内,土地征收用于乌江明发新城建设项目。2014年7月28日,乌江镇政府为加强四联征迁力度,成立四联征迁指挥部,具体实施征收的相关工作。征收过程中因与庆超纲就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乌江镇政府单方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体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对庆超纲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一份《致估价委托人函》,对庆超纲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作出评估,所附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未经庆超纲签字确认。2020年6月10日,和县人民政府对庆超纲户作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内容为:经查你户被拆迁房屋现状为:“建筑面积是框架二等184.04平方米、190.26平方米,砖混二等190.26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564.5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产权性质为私有。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你户无正当理由至今未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被拆迁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货币补偿方案如下,1、房屋补偿价款为599960元。2、附属物费用43398元。合计643358元。二、你户应于本决定书送达后7日内完成搬迁,如在以上规定的期限未搬迁,将启动法定程序,责令你户交出土地;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在两个月内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庆超纲收到该决定书后,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庆超纲要求确认和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庆超纲要求确认和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涉集体土地于2016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增减挂钩)〔2016〕73号批复同意征收,该批复要求:“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生计有保障,维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征收批复指向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一并被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此一并组织实施。案涉集体土地征收系用于乌江明发新城项目建设,该项目于本次征收前已经启动并陆续征收了周边地块,和县人民政府2013年6月28日批准印发了《乌江明发新城项目集体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中的相关工作由乌江镇政府具体实施。庆超纲的房屋位于〔2016〕73号批复征收范围内,因与乌江镇政府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经乌江镇政府申请,和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是否合法,房屋价值评估是否有事实依据,评估程序是否合法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一定程序确定。本案中,乌江镇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庆超纲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程序不合法。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体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接受委托后未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仅出具《致估价委托人函》,因此,案涉评估报告形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报告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和县人民政府在未对评估机构的选定等进行依法审查的情况下,采纳《致估价委托人函》作为行政补偿的依据,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还应当按照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房屋评估时间节点,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综上,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和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对庆超纲户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和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花卉

  审判员齐萍

  审判员焦明君

  书记员夏丽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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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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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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