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时间:2024-12-03 09:03:2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103行初175号之二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号。

  负责人:李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武,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玲红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庐阳区征收办)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于2018年3月28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11月21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因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期已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也进行了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征求各方意见均表示没有新的答辩意见和新的证据提交,故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玲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庐阳区征收办副主任何力扬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王玲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一里井村一里井队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事实与理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了《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对一里井地块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因该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包括了其享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一里井村一里井队2号合法房屋,房屋测绘面积276.45平方米,其中一楼房屋取得了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的《房地产权证》,二楼房屋取得了原合肥市中市区建设委员会发的《居民建筑执照》,对于超过证照面积部分的房屋,是因政府部门未及时给予补办证照造成的。在原被告就房屋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其未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应为16日)将其房屋强行拆除,导致其房屋及房屋内财产的损失。当日其发现房屋被拆除后立即进行报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告才能拆除其房屋。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只能在其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与其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其正在申请行政复议,在这期间被告就强行拆除了其房屋,将其房屋夷为平地,此行为严重违法。

  庐阳区征收办辩称,应当依法驳回王玲红的起诉。一、其虽是征收部门但没有实施违法拆迁行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其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合(庐)房征告(2017)第(07)号公告也明确其是房屋征收部门,但是其并没有实施王玲红所诉称的违法拆除行为。王玲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违法拆除行为。王玲红的房产本身就是自建私房,且又违章翻建至二层,故房屋结构松垮,在征收之前既已破败不堪,摇摇欲坠,在周边其他住户交付拆迁后,即失去倚靠,最后无法支撑自然倒塌。王玲红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庐)房征决(2017)第(07)号],并张贴《公告》,对一里井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是庐阳区征收办,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是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双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庐阳区双岗街道),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庐阳区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王玲红等所有的坐落于庐阳区双岗街道一里井村一里井队2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王玲红等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庐阳区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2018年1月9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庐房征补决[2017]第2号)。王玲红对此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17日,王玲红发现上述房屋被拆,遂打电话报警。经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调查,系与庐阳区双岗街道签订合同的拆迁公司在16日将上述房屋拆除,当时有庐阳区双岗街道的工作人员在现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测绘图、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6份、《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房屋照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当事人诉讼期间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当庭提交的他人的承诺书,与本案被诉的拆迁行为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庐阳区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庐阳区双岗街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王玲红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2018年1月16日,庐阳区双岗街道让拆迁公司将其房屋拆除,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虽然王玲红等人的房屋是房屋征收的委托实施单位庐阳区双岗街道签订合同的拆迁公司拆除的,但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的庐阳区征收办依法要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确认庐阳区征收办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王玲红对其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燕

  人民陪审员郭茂全

  人民陪审员杨开德

  书记员卫洁怡

  2018-12-14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和县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对庆超纲户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下一篇:(2015年)法院判决:确认蒙城县政府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蒙政秘[2013]12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法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