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孔祥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2-03 09:02:2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4行初41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从永刚,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祥义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祥义的委托代理人孔令涛,被告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胡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孔祥义诉称:一、田区政府作为对原告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位,在未与孔祥义达成房屋补偿协议,也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涉嫌违法强拆孔祥义位于本区上郑村693号的房屋,违法调用大量警力对现场进行封锁,阻碍原告家人靠近房屋。孔祥义先前已经就房屋补偿诉至法院,两审裁决均要求田区政府对孔祥义位于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告向原告孔祥义作出田政征补[2019]1号《房屋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决定书》),原告认为其补偿标准与法院判决有误且过低,向淮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尚无结果。在原告依法解决房屋补偿行政争议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田区政府只有在孔祥义对1号《决定书》不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拆除。而其在司法程序过程中,未依法获得强拆手续即违法实施强拆,故请求判决确认田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二、因田区政府涉嫌违法强拆孔祥义的房屋,故原告拒绝就相关房屋补偿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令被告恢复孔祥义房屋原状。三、原告房屋被田区政府强制拆除,为防止证据灭失,请求法院要求相关政府及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保护,保留证据。原告房屋内的大量物品不知去向,请法院要求被告对物品的去向给予说明并在争议解决前妥善保管,对相关物品损失,原告将在确认损失后另行诉讼,要求被告提供强制拆除时的现场实时录像,如有拆除原告房屋的合法手续和文件,一并提供。被告无视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在司法败诉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侵害原告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确认被告田区政府对原告孔祥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恢复原告房屋原状。后经依法释明,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田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孔祥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涉诉的1号《决定书》,证明其与事实不符,且补偿标准过低;
三、原告2019年4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书》,证明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本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本案行政争议,已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的(2019)皖行终420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南中院)作出的(2018)皖04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共同证明被拆除的原告房屋产权合法;
五、现场照片三张(分别为房屋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共同证明原告房屋是被田区政府强制拆除的。
被告田区政府辩称:一、2019年4月23日,因原告的被拆迁房屋严重影响当地棚改项目的正常实施,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舜耕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原告位于本区上湖社区的自建房实施了拆除。拆除前,舜耕镇政府依法委托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对原告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开列清单后妥善保管,并告知其及时领取,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是由舜耕镇政府实施的,田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告在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得到补偿。上郑四宜城项目系本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承担全区900余户群众房屋安置的民生工程。为实施该项目,田区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发布了田政[2014]12号《关于印发<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通知》),对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原告的自建房在该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系原告1999年私自从本区上郑东队户籍人口姚登海处购买后擅自翻建成**楼房,未办理相关审批程序,也未取得宅基地及房屋产权证书。被告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多次与原告就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安置事宜商谈,因原告始终主张非法、无理的补偿要求,双方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致棚改项目迟迟无法实施,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公共利益受损。2019年4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1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原告,给予原告合理、合法的补偿,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田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二、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以下简称正诚公证处)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351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511号《公证书》),证明田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舜耕镇政府在实施拆除前,委托公证机关对原告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
三、1号《决定书》,12号《通知》,证明原告房屋在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已依法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经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1号《决定书》是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在查明原告房屋来源和性质的基础上作出的。对原告进行补偿时,已适当放宽补偿标准。证据三的复议申请已被市政府维持,故原告的证明观点不成立。证据四与本案无关,从判决书内容和查明事实来看,不能证明原告享有国有土地上的合法产权,也未认定原告房屋是合法的。证据五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地点,形式不符合证据合法的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原告对被告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的《公证书》中载明舜耕镇政府是受田区政府委托的,且法律规定,拆迁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舜耕镇政府无权实施。对证据三,原告房屋占用的土地并非集体土地,被告按照集体土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不合法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他需要核实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审查认定;对前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和证明观点,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判定;对本案所涉法律依据,由本院依法适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祥义在淮南市舜耕镇上湖村(现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上湖社居委)境内建有房屋,占用土地原为集体土地。2004年4月25日,调查人员就该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登记。该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在淮河大道以东、淮舜南路以西、合淮阜铁路线以南、洞山东路以北地块的淮南市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3年由被告田区政府公告征收。被告2014年2月18日作出12号《通知》,明确由田区政府负责组织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并委托舜耕镇政府负责具体事宜。该项目征收工作推进实施以来,原告未实际得到补偿。原告认为对其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于2018年8月起诉来院,请求判令田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补条例》)的规定,对原告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补偿。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11月20日对此作出(2018)皖04行初60号行政判决:判令被告田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对原告孔祥义的被征收房产及其附属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田区政府不服,上诉至省高院。该院经审理,于2019年3月29日对此作出(2019)皖行终4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4日,田区政府对被征收人孔祥义作出1号决定。原告对1号决定不服,于当月8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1号决定,按《房屋征补条例》对孔祥义的房屋进行补偿。2019年4月23日,原告孔祥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不服,于2019年4月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一、由何行政机关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田区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房屋征补条例》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1号决定由田区政府依职权做出,结合前述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田区政府负责本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原告也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其房屋被实施强制拆除时,舜耕镇政府及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场参加。被告辩称未组织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应当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实。而其并未提出,故应当认定其组织实施了该房屋的强拆,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因就涉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协商未果,被告田区政府对被征收人孔祥义作出1号决定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已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在行政复议期间,即迳行于2019年4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
一、由何行政机关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田区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确认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孔祥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江峰
人民陪审员曹晓娣
法官助理刘富丰
书记员刘舒婷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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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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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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