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院判决:确认六安市金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金政(2014)169号)违法
时间:2024-12-03 09:01:4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六行初字第00107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安丰南路。
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飞,六安市金安区东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斐,六安市金安区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方厚福因不服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金政(2014)169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金安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金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2015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厚福的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吴多多,被告金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飞、周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方厚福诉称:原告在六安市长安农贸市场1号楼拥有门面房屋一间(上下两层),并办有房屋产权证。2015年,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该地块房屋要征收,但并未公示征收决定材料,直至被告向其他户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原告通过查询得知被诉征收决定。原告认为涉案征收项目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缺少相关立项等前置程序,不符合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要件,亦未对征收决定进行张贴公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及救济途径,内容和程序均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并对相关联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金安区政府答辩称:一、原告诉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此次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政府依法对长安电子厂及周边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项目(二期)规范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改善当地居民居住条件与公共配套设施而实施的民生工程,显系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次改建项目是二期项目,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2014年7、8月份就到被征收地块开展摸底调查,征询被征收人意见,被答辩人应当此时就知道该地块将被征收。且征收部门在2014年11月成立了征迁指挥部负责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及时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了相关征收文件,包括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在与被答辩人协商征收补偿事宜时。由于原、被告就安置房屋面积、位置及补偿标准发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至今征收工作基本结束,被答辩人称其不知情,显然与事实相悖。二、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答辩人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征收决定后,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已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依据该决定载明的法律救济形式,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驳回其起诉。
为证明其答辩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录像光盘一组,证明被告2014年11月5日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相关文件,已按法律规定进行公示;
2、房屋搬迁验收单、房屋面积丈量公示单;
3、谈话笔录,证明原告已于2014年11月份前,办理了房屋搬迁验收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已对其房屋面积进行了初步丈量,附属物进行了验收,也就是说原告最迟在2014年11月份知道了政府征迁的相关事实;原告的起诉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4、六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
5、规划红线图;
6、关于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听证告知书;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金安区维稳办函;
8、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告、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评估机构备选表、公证书;
9、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公告,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以上证据证明本次征迁项目系长安电厂及周边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被告2014年11月5日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有审批手续的,符合法定的事实要件;被告作出的补偿方案是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具有合法性。
法律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证明被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三性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视频内容拍摄者、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无法确定,不能体现在征收范围内的显要位置张贴,不属于公共场合;2、验收单真实性有异议,公示单内容模糊,房屋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3三性均有异议,方厚梅不能以简单的表见代理进行代理;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5红线图,房屋是否在红线图里看不清,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签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征求意见稿应该在安置方案下发前不少于30日公告,目前未看到依法公告的相关证据,听证告知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7,重点局的签章的真实性无异议,维稳办签章及该单位是否是依法存在的机构有异议;评估报告,重点局没有资格制作风险评估报告,应该有相关政府部门综合评估作为确认;附函,三性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重点局不具备房屋征收的相关职能,未体现出协商的情况,且选定机构程序和内容严重违法;公证书签章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有异议,由于欠缺重要内容所以是违法无效的,应不予采信,仅是现场公证的保全,没有具体时间、地点,不能证明公证书的客观性;证据9,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公告未依法张贴、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方案真实性有异议;通告,恰恰证明部分被征收人是提出很多意见的,在最终答复里未采纳应该举行听证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2、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本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房屋建筑和交付时间仅十年,结构质量完好,不符合棚户区、旧城区改造项目;
3、征收决定,网页打印版的金政(2014)169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证明原告方获知本案征收决定的途径;本案征收决定的具体内容事项(包括未告知法律救济算途径、期限事项,也未依法附征收红线图);
4、有关长安电子厂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招商信息及最终确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证明本案征收项目名为“棚户区改造”,实际为商业开发,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2,三性无异议;证据3,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仅招商信息不能证明是商业开发,无相关协议、合同等信息。
经开庭审理,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能证明其在涉案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3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其目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被告所举证据1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2-9可综合判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1月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金政(2014)169号),决定对长安电子厂及周边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项目(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原告有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征收主体,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方可实施:一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符合规划的要求;三是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要求。
本案中,金安区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该征收项目符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也未对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存放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属于证据不足。鉴于涉案地块的征收工作基本已收尾,仅有原告等少数被征收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如撤销该征收决定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现原告诉请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故可依法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被告辩称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作出《征收决定》时已依法公告张贴并告知相关诉权,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此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金政(2014)169号)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湖
代理审判员刘莹洁
人民陪审员许庆祝
书记员牛婧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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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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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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