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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院判决:安庆市宜秀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安庆市生禧门业有限公司在圣埠三角岛及A-16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2-01 09:02:1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8行初5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志,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大章,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生禧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禧公司)因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宜秀区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告宜秀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生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荣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光辉,被告宜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大章、李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生禧公司起诉称:被告宜秀区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了《宜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宜秀区圣埠三角岛及六-16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征迁红线范围内。2017年4月19日,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受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与原告签订《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原告2017年4月21日前将房屋全部搬迁拆除后,被告另行与原告签订征迁协议。原告在多次请求被告依法履行上述征地补偿与安置的法定职责未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1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被告至今对上述申请未予答复也不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另外,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行为依法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1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皖08行初60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宜秀区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宜秀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全部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按照涉案房屋被拆房屋面积的1:1.3比例就近安置原告门面房面积2495平方米;3、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补偿原告室内外附属物品、配套设施、装潢等损失800000元;4、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补偿原告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租金360000元;5、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补偿原告搬迁费50000元;6、依法判决责令被告赔偿因拆迁损坏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费用98000元(剪板机一台、液压板料折弯机两台、烘房及喷塑设备等)。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相关身份事项。

  证据二、原告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庆市重点工程项目房屋征迁分户摸底登记表复印件一组,证明:1、原告房屋权属情况;2、原告房屋在征迁范围内。

  证据三、房屋租赁合同一组,证明:原告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租金损失。

  证据四、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8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行为已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证据五、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EMS快递单和截图一组,证明:1、被告负有向原告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2、原告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迖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3、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部分附属物及财产清单、征收估价报告(皖中信估字2016ZS146-H号)部分节选,证明:原告所有的部分室内外附属物品、配套设施、装潢、机器设备遭受损害的事实。

  证据二、关于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圣埠小学等4家企业单位未登记房屋认定处理意见的回复,证明原告部分未登记房屋在征收前已经调查确认并认定的事实。

  被告宜秀区政府辩称:本案的行政纠纷产生于房屋征收的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禧公司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安庆市宜秀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宜秀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生禧公司的起诉。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但证据2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工业用地。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作为公司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财会制度,其租赁合同是否履行,应当另行补充相关证据才能得到证实,而且原告的土地为划拨的工业用地不允许出租给第三人作为商业用地该租赁合同具有违法性。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是区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答辩状中提到的安庆市宜秀区房地产管理局,宜秀区政府对于原告的并不直接负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对补充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补充证据1、2形成于宜秀区房地产管理局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征收补偿是行政权力作为的范畴,司法机关不应当予以干涉,故在本案中,该两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和补充证据所要待证的事实依法属于征收主体在行政补偿中应当查明的事实,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后未及时给予完全补偿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宜秀区政府在政府网站公告其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圣埠三角岛及A-16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生禧公司在该项目范围内拥有房屋。2017年4月19日,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与原告签订《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给予原告一次性奖补2262258.44元(该款已在协议签订后支付),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房屋全部搬迁拆除,原告待评估报告出台后必须及时签订征迁协议。2017年4月21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评估报告出台后,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5月3日,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7)皖08行初60号行政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宜秀区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宜秀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2018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对其被征收的房屋给予补偿,但被告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被告宜秀区政府是本案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依法亦是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被告具有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房屋征收部门安庆市宜秀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对外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应是被告。被告认为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安庆市宜秀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及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不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且在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仍不作出补偿决定,其违法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履责事项,依法需要调查和裁量,故原告要求本院直接判决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因房屋搬迁造成的室内物品各设备损失,因与房屋征收有关,被告应在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安庆市生禧门业有限公司在圣埠三角岛及A-16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艮苗

  审判员刘鑫

  人民陪审员王裕

  书记员朱亦然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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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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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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