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院判决:责令涡阳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原告公开其申请的第二项内容即征收决定,以及第三项内容征收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格标准
时间:2024-12-01 09:01:4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皖16行初22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国洪,县长。
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永胜诉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涡阳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涡阳县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永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慎龙,被告涡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永胜诉称,原告系涡阳县××社区××庄自然村村民,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建设两处房屋,前者为原通慧幼儿园,后者为住宅。2015年12月,被告涡阳县政府决定征收原告的土地房屋。2016年1月8日左右,原告向征收实施单位涡阳县经济开发区班子成员刘新颖递交了《关于请求公开“征收五里湾社区王庄所有集体土地和地面物相关文件”信息的申请》。随后,被告强行征收原告两处房屋。2016年1月27日,原告再次通过“优速快递”向被告寄送了同样的申请,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签收至今未果。原告不服,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下列事项:⑴在涡阳县××社区××庄所有集体土地上项目立项的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⑵涡阳县政府征收五里湾社区王庄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书;⑶《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格标准》;⑷关于原告及原通慧幼儿园的《涡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永胜向本院提供证据:
第一组1.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房屋产权确定书。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1.2016年1月18日-22日《涡阳县××社区××庄潘庄陈庄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汇总表》共计照片50张;2.原告所签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两份;3.手机短信记录;4.涡阳县经开区班子成员分工公示照片;5.《涡阳县经开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和集中安置有关问题解答》;6.涡阳县发改委发改社〔2013〕224号文件(附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举证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为无效证据。
第三组:1.快递单;2.快递信息记录;3.关于请求公开“征收五里湾社区王庄所有集体土地和地面物相关文件”信息的申请;4.视频资料(U盘一个)。以上证据证明原告2016年1月24日已经向被告申请公开本案涉及的信息。
第四组:1.照片6张;2.证人证言。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的事实。
被告涡阳县政府辩称,原告与诉请的部分公开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已经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了公开,原告的诉请没有必要性。综上,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涡阳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
第一组:照片32张。证明被告已经通过张贴方式公开相关征地信息。
第二组:唐北兰(系原告王永胜的母亲)及王永胜所签的《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该地块唐北兰已签订了安置协议,王永胜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
第三组:1.《关于涡阳县2015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涡阳县2015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公告》;3.《涡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涡阳县2015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4.《涡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社会保障局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书》;5.涡阳县政府涡政〔2015〕2号文件及涡阳县政府办公室涡政办〔2015〕11号文件。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如下:
对于被告涡阳县政府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照片拍摄的时间和地点;照片没有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告的信息不真实。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所举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是被告通过欺骗方式获得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上面房屋所有人是原告,而不是原告的母亲,因而不能达到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证明目的。第三组证据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文件被告并没有主动公开,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被告质辩认为,照片拍摄的区域和参照物是在王庄社区,是客观真实的。对于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真实,有待进一步核实。第三组证据具有说明政府信息进行了公开。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身份证和户口本无异议,证据2和3请法庭核实,证据4有异议,不是法定机关签发。其他证据与本案诉请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原告发表质辩意见,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强拆原告的房屋。
合议庭认为,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申请的部分信息已进行了公开,应予以认证;第二组证据是唐北兰签订的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三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制作或保存了上述信息。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认证;第二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唐北兰所签协议为无效协议;第三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能够达到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明目的;第四组结合第一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永胜系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五里湾行政村王庄自然村村民,先后在涡阳××××大道南侧建有住宅一套,在华都大道北侧建有原通慧幼儿园。2005年因某种原因原通慧幼儿园停办,原告王永胜的父亲王登礼在该地办了一个养殖场。2015年8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对涡阳县2015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予以批复,同意涡阳县政府的用地征收申请,被告涡阳县政府对征地批复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的房产位于该次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27日,原告通过“优速快递”向被告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签收,但未予回复。原告不服,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2.被告依法公开下列事项:⑴在涡阳县××社区××庄所有集体土地上项目立项的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⑵涡阳县政府征收五里湾社区王庄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书;⑶《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格标准》;⑷关于原告及原通慧幼儿园的《涡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王永胜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向被告涡阳县政府申请相关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原告申请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即涡阳县××社区××庄所有集体土地上项目立项的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系由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作,其向被告涡阳县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申请对象错误,对于原告提出的该第一项政府信息申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申请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即涡阳县政府征收五里湾社区王庄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和第三项政府信息即《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格标准》,因原告并未获取到该信息,被告涡阳县政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或者答复,但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否进行公开或者答复,显属不妥。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以及已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开、原告诉请没有必要性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第四项政府信息,即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本案原告已获取了该资料并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原告申请被告再次公开该信息不具有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在接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任何公开或者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原告公开其申请的第二项内容即征收决定,以及第三项内容征收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评估价格标准;
二、驳回原告王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远
审判员张继民
人民陪审员孙远远
书记员丁涛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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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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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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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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