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0年)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戚守文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时间:2024-11-30 09:04:3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3行初4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

  出庭负责人胡光,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埇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雪,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戚守文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埇桥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戚守文,被告埇桥区政府的负责人胡光及委托代理人赵勇、杨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戚守文起诉称,埇桥区政府于2020年2月29日作出埇政征[2020]1号《关于对宿州市银河五路小学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2020]1号征收决定),戚守文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于2020年3月20日被强制拆除,至今未达成补偿协议。请求埇桥区政府对戚守文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戚守文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2020]1号征收决定;2、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单;3、房屋拆除前后照片;证明戚守文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及房屋面积,埇桥区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

  埇桥区政府答辩称,2020年2月29日,埇桥区政府公布[2020]1号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戚守文的房屋在该征收区域内,征收编号为B-62,但补偿方案载明房屋在2008年的航拍图上无标注的,属于不予补偿的部分,戚守文提出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外的征收补偿请求,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正在积极履行相关补偿程序或依法履行救助程序。请求驳回戚守文的诉讼请求。

  埇桥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三八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戚守文户房屋征收情况说明,证明戚守文的房屋在2020年5月被拆除;2、B-62户2008年航拍图;3、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单;4、[2020]1号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证明戚守文的房屋是2008年之后建设,2008年航拍图上无标注,不应予以赔偿。

  经庭审质证,埇桥区政府对戚守文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但达不到戚守文的证明目的,2008年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应予以补偿;证据3,无法确定照片中的房屋是戚守文的房屋,其房屋在5月初拆除,并不是戚守文所称的3月20日。戚守文对埇桥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不认可拆除时间,系3月20日凌晨拆除;证据2,航拍图的事戚守文不清楚;证据3,记载的面积戚守文认可;证据4,无异议。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对戚守文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戚守文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对埇桥区政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埇桥区政府对戚守文的房屋进行了征收,但对拆除房屋时间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9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2020]1号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范围为东至新丰路、南至银河五路、西至萧国路、北至戚家沟路。协议签订期限为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戚守文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编号为B-6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戚守文与房屋征收部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埇桥区政府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戚守文的房屋已被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埇桥区政府为作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机关,负有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戚守文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埇桥区政府未对戚守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亦未对其予以实际补偿,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戚守文要求埇桥区政府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戚守文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庄明义

  审判员郝菊香

  人民陪审员张晓梅

  法官助理武晓程

  书记员吴思雨

  2020-05-25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李红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下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黄泓钧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