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0年)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王建光、李秀珍的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时间:2024-11-27 09:02:1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3行初19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王建光、李秀珍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埇桥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建光、李秀珍,被告埇桥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王建光、李秀珍起诉称,2010年5月13日其房屋被强制拆除,至今未获得补偿,埇桥区政府具有法定补偿职责,请求埇桥区政府对王建光、李秀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建光、李秀珍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埇桥区政府答辩称,王建光、李秀珍的房屋位于沱东1号地项目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未对该户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埇桥区政府同意对王建光、李秀珍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埇桥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王建光与李秀珍系夫妻关系,王天光系王建光的弟弟。2010年3月26日,埇桥区政府发布对王建光、李秀珍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的公告。2010年3月29日,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就王建光、李秀珍房屋所在区域向宿州市东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2010年5月13日,王建光、李秀珍房屋被强制拆除。2017年7月5日,埇桥区政府作出沱东1号地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范围为沱河大堤以东、凤凰大道以西、303省道以北、纬五路以南,协议签订期限为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9月2日。王建光、李秀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埇桥区政府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王建光、李秀珍以埇桥区政府未对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王建光、李秀珍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埇桥区政府未对王建光、李秀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亦未对其予以实际补偿,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王建光、李秀珍要求埇桥区政府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原告王建光、李秀珍的房屋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程旭

  审判员郝菊香

  人民陪审员周明明

  法官助理武晓程

  书记员吴思雨

  2020-12-29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六安市金安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对原告邬宗如、董光菊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下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2019年9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王金芝坐落于田家庵区洞山街道绿映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