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院判决:确认萧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5 09:00:3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皖13行初119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琼,萧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杜建平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萧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建平及委托代理人张美荣、张庆宇,萧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杜建平起诉称:1992年7月24日,杜建平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本案被强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01年2月25日,萧县人民政府为杜建平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4月,杜建平经萧县建设局批准建设房屋,于2013年底建成房屋两层,三层主体结构已完工,尚未封顶,一、二楼用于商业经营,三楼用于居住。2015年6月5日,萧县人民政府向杜建平下达了萧政秘(2015)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杜建平不服,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宿复决字(2015)11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了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2016年4月1日,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杜建平的房屋进行了强拆,该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杜建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原告杜建平提供的证据:1、杜建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杜建平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所建房屋属于营业用房;2、杜建平房屋被拆除时的照片,证明杜建平房屋被拆除的情况;3、房屋租凭协议书,证明杜建平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4、邻居王兰的证明,证明杜建平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
萧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杜建平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与杜建平对房屋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了强拆,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证明对杜建平房屋的装潢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074元;2、杜建平向萧县建设局交费的发票,证明杜建平被批准建设房屋面积;3、杜建平的房屋翻建申请表,证明杜建平被批准建设房屋的面积为18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4、杜建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其房屋合法面积;5、萧政秘(2015)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房屋合法面积及不存在装潢和附属物;6、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房屋合法建设面积;7、萧政办发(2015)39号通知,证明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经庭审质证,杜建平对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持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2、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3、证据5因认定事实不清,已被撤销,不能达到证明目的;4、对证据6无异议;5、证据7违反法律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具有合法性。
萧县人民政府对杜建平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无异议;2、对证据2、3、4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萧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杜建平提供的证据:1、对证据1、2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2、证据3、4与本案无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杜建平的房屋位于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东侧,2001年2月,杜建平申请办理了萧国用第2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记载房屋占地面积为10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3平方米,西邻王世连,东邻章金标,用途为住宅。2011年8月26日,杜建平向萧县建设局提出房屋翻建申请。2012年4月12日,萧县建设局批准其建设住宅180平方米。至房屋被拆除时,房屋一、二层主体已建设完工,建筑面积为227平方米,未进行装修。2013年12月31日,萧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萧县人民政府关于龙河综合治理项目区域房屋征收的公告》,杜建平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6月28日,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萧县分公司对杜建平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房屋面积227平方米(一层为105平方米,二层为122平方米),装潢及附属物估价为6074元。2015年6月5日,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萧政秘(2015)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杜建平的住房面积为180平方米,无装潢、无附属物,决定补偿杜建平瑞祥安居小区内住宅180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4元,计算12个月,如逾期交房,临时安置费加倍补偿,搬迁补偿费720元或者补偿人民币410040元,搬迁补偿费720元。杜建平不服该补偿决定,申请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宿复决字(2015)119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了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2016年4月1日,萧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杜建平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杜建平认为该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萧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未提交其作出强制拆除杜建平房屋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萧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杜建平要求确认萧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萧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旭
审判员戴宝琴
人民陪审员刘光珍
书记员吴鹤
2016-10-31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 |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