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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黄山市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对张立平位于滨江西路18号602室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4 09:04:1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0行初20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

  法定代表人杨林,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宸,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晓萍,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立平因请求确认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溪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并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告屯溪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立平,被告屯溪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宸、孙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3月8日,被告屯溪区政府对原告张立平所有的、位于滨江西路****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立平诉称:2019年3月8日,屯溪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张立平的合法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无任何事实基础,无任何法律依据,造成了张立平合法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屯溪区政府拆除的是张立平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其无权违法拆除。二、屯溪区政府作为强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三、屯溪区政府的强拆程序违法。四、屯溪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判令:1.确认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强拆张立平合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屯溪区政府承担。

  原告张立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张立平身份证,证明张立平的原告主体资格;二、张立平房产证,证明张立平原告资格适格,其住宅为合法房屋;三、报警电话截屏,证明张立平申请保护合法财产未获结果;四、《关于成立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通知》,证明屯溪区政府拆除行为不合法;五、《屯溪区棚改地块征收服务合同》,证明屯溪区政府拆除行为不合法;六、房屋被拆除的照片,证明张立平合法房屋被非法强拆;七、屯老信〔2019〕13号《关于孔春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案涉项目是“提升改造工程”,非棚改项目,“通告”从未生效;八、屯老〔2019〕22号《关于孔春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非法强拆的根本原因是“市、区统一部署”;九、黄自然资函〔2019〕258号《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案涉地块无《规划红线图》,征收无范围,征收违法。

  庭审前,原告张立平向本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立平的上述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被告屯溪区政府辩称:一、张立平的房屋在被拆除时已经处于危房状态,屯溪区政府是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实施房屋拆迁,符合关于危房处理的法律规定,并非违法拆迁。且屯溪区政府拆除张立平房屋前,已经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补偿已经确定。为避免发生人身损害,屯溪区政府才对张立平房屋进行拆除。二、屯溪区政府对于张立平房屋内的物品按规定进行了登记造册,并未侵害张立平的合法权益,其可随时取回该财产。三、屯溪区政府在程序上保障了张立平的权益,在拆除房屋前,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告知张立平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并建议其尽早与屯溪区政府进行协商、搬迁,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综上,屯溪区政府实施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出发点是基于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且在拆除前也告知了张立平相关情况,实则是在履行政府职责,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屯溪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一、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二、《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补偿决定,证明张立平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屯溪区政府已经对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三、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证明张立平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四、物品登记表,证明屯溪区政府已对张立平物品进行登记。

  经庭审质证,张立平对屯溪区政府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证明效力。办公室为屯溪区政府内设机构,不能也无权代表屯溪区政府;名实不符,证据目录中证据名称为组织机构代码证,而实际提供的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屯溪区政府应当被视为缺席。证据二,《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公告的是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实际上是深圳益田公司进行商业街区大开发;房屋征收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棚户区改造项目无任何批准文件;房屋征收无《规划红线图》,张立平房屋并非在《规划红线图》内;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无屯溪区政府所称的2017年5月31日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征收资金违反法律规定,无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且被挪作风险投资,投资收益并未归入财政资金账户;征收决定公告从未生效过;补偿安置方案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产生,内容非法,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对征收补偿决定三性不予认可。补偿决定依据的征收公告非法无效;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价值依据违法并作假,评估机构无资质、无授权,评估目的违法,评估机构未入户进行作业,评估结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底线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明显作假;附属物及其设施没有经过有资质的评估人员依法评估;评估报告超过应用有效期一年的法定期限;补偿决定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且未提供张立平资金专户证明,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整改对象违法,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象,从来都是安全生产与管理者而非针对合法居民;内容违法,未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合法的安监工作;目的违法,对未搬迁的张立平威胁“否则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你户将承包相应责任”;送达程序违法,送达人员并非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而是社会闲散人员;无公文行文编号,属于伪造证据,且“抄送单位”“滨江西路拆迁办公室”不存在。证据四,与本案无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强拆无任何法律依据,过程严重违法,清点搬运等过程拒绝张立平到场参与,未经第三方或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登记表并非现场形成,属于违法者自行编造的违法证据;登记表除姓名外均不属实,无附属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屯溪区政府未提供具体的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任何证据,不能认定操作人员是屯溪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无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

  屯溪区政府对张立平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三性无异议;证据三,只能证明张立平报警的事实,不能证明其他事实情况;证据四、五,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六,无法证明是非法强拆;证据七、八,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信访答复可以看出是由于存在安全隐患才进行拆除;证据九,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张立平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六,可以证明其所有的滨江西路18号602室房屋于2019年3月8日被屯溪区政府强制拆除的事实;证据四、五、七、八、九,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屯溪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可以证明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进行房屋征收,并对张立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证据三、四证明屯溪区政府依据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对张立平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屯溪区政府作出《关于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予以公告,附件为《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屯溪区滨江西路18号602室房屋,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为张立平。2018年11月7日,屯溪区政府对张立平作出屯政征补〔2018〕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张立平上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张立平不服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黄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4日作出黄政复决〔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屯政征补〔2018〕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张立平收到上述复议决定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该案正在审理中。2019年3月8日,屯溪区政府以张立平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依据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组织人员对张立平的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张立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强制拆除张立平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强制拆除张立平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屯溪区政府针对案涉房屋已于2018年11月7日对张立平作出屯政征补〔2018〕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立平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目前该案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屯溪区政府在补偿决定合法性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屯溪区政府以张立平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屯溪区政府认为张立平的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其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对案涉房屋实施房屋拆迁,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确属危房且属于必须实施拆除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屯溪区政府强制拆除张立平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张立平请求确认屯溪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屯溪区政府认为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履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对张立平位于滨江西路18号602室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有春

  审判员方惠灵

  审判员蒋薇

  法官助理汪权峰

  书记员汪浩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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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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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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