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0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朱振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2 09:01:1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濉溪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621行初64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40030923606。

  法定代表人侯陆明,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荣道联,该镇拆迁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楠,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振诉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简称宋疃镇政府)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宋疃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振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佳新,宋疃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荣道联、谢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朱振诉称,因宋疃镇马场社区朱庄、史庄剩余户棚户区改造项目,朱振在该区域建设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7月10日,朱振与宋疃镇政府签订了《烈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书》(简称《征收补偿协议》),但由于双方仍存在分歧,朱振拒绝搬迁。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宋疃镇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组织相关人员将朱振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亦被损毁,严重侵害了朱振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宋疃镇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强制拆除朱振房屋的行为违法。

  朱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出租协议》,证明朱振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证据2.《征收补偿协议》及签订协议现场照片8张,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并非协议记载的2019年6月20日。

  证据3.强拆照片8张及视频,证明宋疃镇政府组织实施了此次强拆行为。

  证据4.室内物品照片4张,证明宋疃镇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屋内尚存有物品,房屋并未腾空。

  证据5.强拆后房屋及物品照片8张,证明宋疃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后屋内物品被损毁情况。

  证据6.烈政征补[2019]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烈山区政府于2019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证据7.淮复决[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29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朱振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宋疃镇政府在该案的复议、诉讼期间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宋疃镇政府辩称,第一,根据烈山区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宋疃镇马场社区朱庄、史庄剩余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宋疃镇政府系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工作。故,宋疃镇政府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第二,2019年7月10日,宋疃镇政府与朱振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搬迁时限等事宜达成协议,朱振在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协议签订后,宋疃镇政府将征收补偿款提存至户主为朱振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朱振的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已得到根本保障。2019年7月18日,宋疃镇政府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故,朱振主张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宋疃镇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系履行职责,是在朱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并自愿交付房屋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

  宋疃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1.《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宋疃镇马场社区朱庄、史庄剩余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宋疃镇政府系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工作,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

  证据2.《征收补偿协议》、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新蔡支行个人存单,证明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已达成协议,朱振自愿交付房屋,不存在强拆行为;宋疃镇政府已将征收补偿款提存至朱振银行账户内,从根本上保障了其征收补偿权益。

  经庭审举证、质证,宋疃镇政府对朱振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是复印件,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份协议没有盖章;该协议与双方7月10日签订的协议不是同一份,但协议内容是一致的。照片是朱振自己拍的,且反应不出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时的现场情况。证据3,没有原始载体,真实性请法庭核实,对其关联性亦有异议;视频及照片反应不出拍摄人、拍摄时间,也反应不出宋疃镇政府胁迫朱振签订协议及实施强拆行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过该照片内容可以反应出室内物品完好无损,且宋疃镇政府协助朱振将该物品搬出后才实施拆除。对证据5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照片中所记载的内容反应不出屋内物品被毁损,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征收补偿决定确系烈山区政府对朱振作出的。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过该组证据可以反应出征收决定被维持,且在朱振复议、诉讼期间双方已就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达成了协议,朱振未对该协议提出异议,该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朱振对宋疃镇政府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在朱振诉烈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区政府针对涉案房屋征收所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与本案宋疃镇政府提交的房屋名称、征收范围等均一致,但在补偿决定案中,该房屋显示是为了实施雷山社区棚户区改造修订,而在本案中该同名文件又显示是为了实施马场社区朱庄、史庄剩余户棚户区改造,故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其二,涉案土地属集体土地,实施方案中称修订方案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适用法律错误。其三,本案是集体土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补偿方案应由相关单位根据规定进行拟定及公告,并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即使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依法征求意见。其四,该方案中虽提到宋疃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征收拆除等工作,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方案不能作为宋疃镇政府强拆房屋的依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补偿协议不是朱振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逼签的,朱振不是自愿交付房屋而是被强制拆除的。宋疃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属于行使强制执行权利的公权行为。其次,对于存单的合法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银行存单并未提供给朱振,朱振也没有收到该笔款项。

  本院对朱振、宋疃镇政府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朱振所举证据2,协议系复印件,且其签订日期与双方陈述的协议签订日期不一致;照片不能证明协议签订现场情况,对其证明效力均不予认定。证据3及证据5中有关宋疃镇政府拆除房屋的内容,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证据4及证据5中有关室内物品的照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审核认证。证据1、6、7及宋疃镇政府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朱振与案外人朱传进签订出租协议,约定朱传进将位于马场行政村朱庄组的宅基地租给朱振使用,由朱振自己建房,建筑物属于朱振,土地最终属于朱传进所有,由朱振一次性付给朱传进租金15000元。协议签订后,朱振在此宅基地上建房。2014年因恒泰(淮北)青龙山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涉案土地已被征收,宋疃镇政府就涉案宅基地的补偿已与朱传进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对该宅基地上朱振所建的房屋未予补偿。2018年9月10日,烈山区政府发布公告,对宋疃镇马场社区朱庄、史庄剩余90余户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并附《宋疃镇马场社区朱庄、史庄剩余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朱振所建房屋在该公告范围内。因朱振未能与宋疃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4月28日,烈山区政府按照上述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朱振作出了烈政征补[2019]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补偿198577.41元。朱振不服,先后经复议及诉讼,最终其要求撤销上述补偿决定的诉求被驳回。在朱振申请复议期间,2019年7月10日,朱振与宋疃镇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对朱振所建房屋及附属物补偿198577.41元;7月18日,宋疃镇政府即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予以拆除。2019年9月10日,宋疃镇政府将补偿款198577.41元提存至朱振的个人银行账户,至庭审时该存单尚未交付朱振。

  【一审法院认为】

  宋疃镇政府拆除朱振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宋疃镇政府拆除朱振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条款虽然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及附着物的权力。即使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就朱振所有的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烈山区政府已作出了补偿决定,后宋疃镇政府又与朱振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决定补偿及协议补偿的金额均为198577.41元。但在上述补偿款未给付朱振,未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宋疃镇政府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拆除前亦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催告。可见,宋疃镇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该行为既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不符合保障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但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故,本院对朱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宋疃镇政府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朱振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侠

  审判员张勤爱

  人民陪审员关建华

  法官助理文灿

  书记员桑婉清

  2020-06-28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亳州市谯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田利位于谯城区桑园社区西菜园的被征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下一篇:(2017年)法院判决:确认阜南县政府对原告李向东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