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郑守文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1 09:12:0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1302行初184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
法定代表人:钱程,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守文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守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简称符离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杰、王飞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符离镇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
【当事人主张】
原告郑守文诉称,原告在宿州符离镇建有合法产权房屋,办理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住,房屋一直用于经营旅社。2017年4月23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埇政征(2017)6号《关于对符离棚户区改造1#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原告已对该征收决定起诉,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13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埇政征(2017)6号征收决定违法。因原被告就房屋征收未达成一致协议,2018年7月25日,埇桥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向原告送达了【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年8月15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一行30余人操纵大型机械径行强制拆除了原告所有,导致房屋、屋内装潢及存放的物品全部损毁,随后原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答复强拆系被告所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应由被告对原告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一、被告未对原告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径行强拆,严重违法。二、埇桥区人民政府虽就原告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送达给原告尚未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直接实施强拆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三、原告要求被告将被强拆的房屋恢复有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原告的旅店经营是原告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恢复原状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征收决定》亦被确认违法,本次征收不具有合法性。综上,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被毁损的房屋恢复原状。
原告郑守文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系被征收人,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2、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埇桥区政府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符离棚户区改造1#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埇政征(2017)6号)已被确认违法;3、110报警录音、电话录音、市长热线录音视频影像光盘一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对原告的合法房屋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4、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行初20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埇桥区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决定已被撤销。
被告符离镇政府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依据埇桥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具体实施,没有越权,强拆行为合法;原告要求对已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涉案房屋一共613户,只有原告没有签订协议,是由原告的原因造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符离镇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符离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被告主体资格;2、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离棚户区改造1#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符离棚户区改造1#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证明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的依据;4、郑守文的户籍证明;5、郑守文的房产证明;6、郑守文的房屋面积计算单;7、8、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回执;9、郑守文户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合同;10、1#地剩余房源安置表;11、符离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12、埇桥区征收办的申请;13、14,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摸底调查,作出了安置补偿,依据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拆除房屋。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4无异议;证据2无法达到被告证明目的;证据3合法性有异议,补偿方案不具有合法性;证据5、6,房屋面积有异议;证据7、8,真实性有异议;证据9没有经过签字确认,不真实;证据10合法性有异议,没有评估被安置房源的价值;11,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恰恰证明被告强拆违法;12-14,已经被中院(2018)皖13行初20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无法达到被告证明目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房产证、身份证无异议,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商用;证据2,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没有撤销,行政效力依然存在;证据3、4,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9没有双方签字确认,不予认定,其他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符离棚户区改造1#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简称埇政征(2017)6号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范围为:206国道以西、中华路以北、京沪铁路以东、股河以南。征收部门: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原告郑守文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因原告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8年3月2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原告。2018年8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另查明,2017年11月2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3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埇桥区政府于2017年4月23日作出《关于对符离棚户区改造1#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的行为违法,2018年9月2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3行初20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实施强拆行为,应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郑守文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全称: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同时递交上诉状5份,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周颖
人民陪审员李士林
书记员解文维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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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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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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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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