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院判决:确认六安市金安区政府2020年8月14日强制拆除冯立元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18 09:01:5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5行初22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路与安丰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礼权,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秀玉,安徽梁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立元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安区政府)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金安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金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据及书面答辩状。2020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冯立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轶群,金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礼权、梁秀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冯立元诉称,2018年5月5日,金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经复议被六安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并责令金安区政府进行妥善处理。2020年7月16日,金安区政府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8月14日,金安区政府强行拆除了原告所有的上述涉案房屋。请求确认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金安区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为旧城区改造发布金政征字[2018]20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对原告作出的金征房补字[202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二、被告未实施拆除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属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立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情况。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3、房屋权属证明类文件(房产证、土地证),证明原告房屋情况。4、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征收相关情况。5、强制拆除相关照片,证明强拆情况。6、光盘,证明强拆行为具体过程。
金安区政府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证据5、6不能反映强拆的实施主体。
金安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金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安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计划草案的报告》、《金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金安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计划草案的决议》、《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金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的函》、《金安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金安区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函》及其附件、《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图》、《六安市城乡规划局金安直属分局关于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醒目规划情况的函》、《六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第七次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征迁计划的通知》及其附件《六安市本机及市辖区2018年度征迁项目计划表》、《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18]20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金政征字[2018]21号)及其附件;《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对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金征房补字[2020]06号)。证明征收决定及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原告质证认为,被告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结合双方庭审质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所举证据综合判断可认定本案相关事实。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根据采信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5日,金安区政府作出金政征字[2018]20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中示范园区和平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同日发布征收公告,确定了征收部门为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集中示范园区征收安置办等具体内容,并附有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原告冯立元在该征收地块有房屋一处。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冯立元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7月16日,金安区政府对冯立元户作出金征房补字[202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冯立元不服该补偿决定,已向本院提起另案诉讼。2020年8月14日,冯立元涉案房屋被拆除,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因征迁过程中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部门亦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并催告,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行政决定合法而裁定准予执行的,方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金安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地块征收主体,冯立元作为被征收人,其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拆除,应推定该拆除行为与金安区政府有关,其法律后果应当由金安区政府承担。金安区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涉拆除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强制拆除冯立元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湖
审判员颜凯
审判员刘莹洁
法官助理崔世敏
书记员张祺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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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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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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