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泗县政府于2019年7月5日对编号为2014-19-004号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时间:2024-11-17 01:01:2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3行初197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汴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2724H。
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辉,泗县刘圩镇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焦权,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第三人:焦伟,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刘彩如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因焦权、焦伟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彩如的委托代理人任以付、崔景秀,被告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东辉、郑良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焦权、焦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7月5日,泗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征收人为泗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为焦伟、焦权,房屋征收编号为2014-19-004号,因焦伟、焦权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对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补偿事项及过渡方式等作出决定,并告知被征收人相应复议及诉讼权利。
【当事人主张】
刘彩如起诉称:刘彩如居住在泗县××××号,该处房屋由其与已去世的丈夫在2007年左右所建。2014年12月30日,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刘圩集镇规划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刘彩如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7月5日,泗县人民政府对刘彩如房屋中的97.1㎡作出补偿决定,错误地将被征收人认定为焦伟、焦权,而未将刘彩如列为被征收人,且涉案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也未向刘彩如送达。泗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非法剥夺了刘彩如的合法权利。该补偿决定存在评估程序不合法、对房屋所有权人认定错误等情形。请求判决撤销泗县人民政府对编号为2014-19-004号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诉讼费由泗县人民政府承担。
刘彩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五份及分地底册,证明刘彩如的原告主体适格,涉案房屋是刘彩如及其丈夫焦德义(已去世)在宅基地上所建,刘彩如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2、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该补偿决定未将刘彩如列为被征收人,损害其合法权益,且评估报告未送达刘彩如,该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
泗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泗县人民政府对涉案地块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2013年9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皖政地(2013)476号《关于泗县2013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涉案土地。泗县人民政府下发(2013)第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泗县人民政府落实土地征收方案。因该宗地块进行城镇建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泗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该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第17此常务会议研究依法作出《关于对刘圩集镇规划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公告。二、泗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侵害刘彩如的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摸底调查及评估的过程中,刘彩如均未提出权利主张,泗县人民政府根据房屋评估现场勘察表、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报告及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焦伟、焦权。综上,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刘彩如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刘彩如诉讼请求。
泗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
焦伟、焦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其二人在庭后向本院陈述称:涉案房屋为三间主房、一间车库,系母亲刘彩如与父亲于2007年所建,现父亲已经去世,房屋应属于刘彩如所有,泗县人民政府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焦伟、焦权错误。
经庭审质证,泗县人民政府对刘彩如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对刘彩如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其身份信息无异议;证人没有出席法庭进行质证,对证言的内容有异议;对于分地账册,系复印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对,不认可;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对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补偿决定没有侵害刘彩如合法权益。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刘彩如提交的证据1,对身份证、户口簿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五份证人证言,因未提交证人的身份证明,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分地账册,因未经保存机关加盖印章,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2,系被诉行政行为,对关联性、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刘彩如系泗县刘圩镇刘圩村村民,焦权系其六儿子、焦伟系其七儿子。2014年12月30日,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刘圩集镇规划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编号为2014-19-004号,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泗县人民政府对该房屋认定被征收人为焦伟、焦权,于2019年7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113207.4元,搬迁补助费345元,装潢及附属物等费用22560元。合计补偿款为136112.4元。2、产权调换:刘圩第一街6#楼209室,面积约为112㎡,在上房时结清产权房屋差价。支付搬迁补助费69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8283元(上房时以实际过渡时间结算),装潢及附属物等费用22560元,合计31553元。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三、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同时领取补偿、补助等费用,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并告知被征收人相应复议及诉讼权利。刘彩如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涉案房屋应属其所有,泗县人民政府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错误,且补偿决定违法,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本案审理中,刘彩如及泗县人民政府均认可涉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房屋系三间主房、一间车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刘彩如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刘彩如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泗县人民政府对编号为2014-19-004号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该房屋系自建房,并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刘彩如称该房屋系其夫妻所建,焦伟、焦权亦认可房屋系刘彩如夫妻所建,并称涉案房屋属于刘彩如所有,故刘彩如与泗县人民政府针对该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泗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应视为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其作出的补偿决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刘彩如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5日对编号为2014-19-004号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戴宝琴
审判员庄明义
人民陪审员周明明
法官助理武晓程
书记员吴思雨
2019-10-11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田政征补[201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下一篇:(2015年)法院判决:确认宿州市埇桥区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安静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 |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