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判决:撤销黄山市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屯政征补[2019]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1-05 09:19:3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0行初25号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1003143189D。
法定代表人杨林,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宸,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晓萍,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群因不服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溪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屯溪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令、杨轶群,被告屯溪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宸、孙晓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6月28日,被告屯溪区政府作出屯政征补[2019]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提供货币化安置(政府组织购买、直接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方群选择,并详细列明两种补偿方式的各项补偿费用。
【当事人主张】
原告方群诉称,方群房屋位于黄山市××区长××路××室,屯溪区政府以实施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由,决定征收方群房屋。因屯溪区政府所作补偿方案中的安置补偿价格严重偏离案涉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不足以保障方群的生活水平不因房屋征收而下降,方群难以接受,双方至今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7月24日,方群收到屯溪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屯溪区政府基于已经失效的评估报告所作出的《补偿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补偿决定》中的安置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侵害了方群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屯溪区政府作出的屯政征补[2019]11号《补偿决定》。
方群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方群身份证复印件;
二、黄房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屯溪区政府屯政征补[2019]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复印件。
证据一至三,证明方群原告主体资格。
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四、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公示(1923-1926地块),证明其中的1924地块是被征收房屋的周边地块,该地块的楼市价格已经达到10900元/㎡;
五、地图截图,证明1924号地块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直线距离不到300米;
六、照片,证明房屋内部及附属物的具体情况,还有附属物没有登记,具体包括电源线、储物间、客厅吊灯、玻璃吊顶、衣柜、面镜、水龙头、铝合金窗、墙砖。
七、黄山市华民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评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的《关于方群户请求复核申请的复核结果》复印件,证明方群对评估报告提出了复核申请;
八、黄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的《估价鉴定材料补正告知书》,证明因要预交一定的估价鉴定费用,方群放弃了估价鉴定申请。
被告屯溪区政府辩称,一、补偿内容合法。(一)补偿对象合法。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方群,屯溪区政府将其作为被征收人,认定的征收补偿对象合法。(二)补偿项目及标准合法。一是补偿的项目合法。《补偿决定》明确补偿的项目包括房屋及室内配套、装修、附属物设施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项目,并且按照评估价格以及《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标准进行计算,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二是补偿安置方式合法。《补偿决定》明确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明确两种补偿方式最终获得的补偿款项及标准,以及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具体地点,安置地点位于和谐家园,符合就近安置原则。三是告知救济权利合法。明确告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并明确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因此,屯溪区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具体的标准及项目内容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二、补偿程序合法。(一)评估机构选定合法。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屯溪区征收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估机构,对各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参选的评估机构进行公示,告知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机构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在公示的期限内,征收部门未收到书面异议。2016年12月1日,征收部门组织协商选定工作,市医院周边地块内产权人共465户,351户参与协商活动,348户选择华民评估公司,2016年12月8日,征收部门将协商选定结果进行公告。并于2016年12月12日与选定的华民评估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规定。(二)评估报告作出及送达程序合法。2016年12月17日,华民评估公司进入现场查勘,屯溪区征收局公示由华民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并将该评估结果在该地块公示栏内进行公告。2017年1月9日,华民评估公司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由两名有资质的估价师签字确认,经实地查勘,在广泛收集有关市场信息和估价对象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和收益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征收部门于2017年9月5日向方群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程序合法有效。方群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故评估报告已生效。屯溪区政府在评估报告确定的应用有效期内完成送达,使用评估报告符合规定。(三)《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合法。房屋征收部门先后于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21日、2017年11月26日多次与方群进行协商,但方群提出的要求已经完全偏离了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由屯溪区政府最终做出补偿决定书,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方群有效送达,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这种通过先补偿后搬迁方式推进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完全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三、征收决定经审查已确认合法。方群所涉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行终536号行政判决确认合法。四、补偿适用依据正确。(一)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规定,屯溪区政府依据《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规定的补助标准对方群进行补偿,适用规范性文件合法。同时,由于该地块的征收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屯政〔2016〕59号)确定安置方式,屯溪区政府依据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均经过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同时,根据屯溪区政府《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进行补偿,适用规范性文件合法。(二)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该地块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改项目,适用《征补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综上,屯溪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屯溪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一、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屯溪区征收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区委办《关于成立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通知》。证明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的主体资格。
二、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7号204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征收人认定合法。
三、《关于评选参与市医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及地块公示照片,各参选评估机构备案审批表、黄山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情况一览表,《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参选评估机构的公示》及公示照片,《关于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及公示照片,《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关于公布黄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的通知》。证明评估机构选定合法。
四、黄山市屯溪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指挥部办公室与安徽华冶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黄山市屯溪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指挥部办公室与黄山华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证明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
五、《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性面积认定公示》、附表及公示照片,《关于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附表以及公示照片。证明评估结果合法,程序合法。
六、分户图、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及公示照片、实地查勘表、附属物征收价格补偿费用一览表。证明评估结果合法、程序合法。
七、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评估结果合法,程序合法。
八、与方群多次谈话笔录,证明补偿决定作出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九、《房屋征收补偿测算结果》、《和谐家园评估结果一览表》。证明《补偿决定》作出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十、《补偿决定》以及送达、公告材料,证明补偿决定作出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十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行终53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该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经审理判决维持。
十二、《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黄山市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屯政[2016]第59号)。证明适用规范性文件合法。
十三、《征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证明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经庭审质证,方群对屯溪区政府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一、证据一至六,三性无异议。
二、证据七,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评估结果合法的目的。(一)该估价报告缺少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这一必要内容,缺少交易实例作为评估报告的依据,最终价格如何计算出来没有表述;(二)违反了住建部房屋征收估价办法,有交易实例的,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而非选用收益法,因案涉房屋用途为居住,未用于出租,不存在收益一说;(三)评估结论背离市场价值,远低于该地段的实际房地产价值,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地块出让拍卖,该地块房屋的价格已经超过10900元/㎡,而评估报告确定为每平方米5555/㎡元,远远低于该地段的实际房地产价值。
三、证据八,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屯溪区政府并未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与方群进行过实质协商,其中第三份(2019年11月26日)谈话笔录系伪造,照片与第二次(2019年9月21日)的谈话是同一张照片,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补偿决定作出和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四、证据九,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房屋征收补偿测算结果错误违法,产权调换方式测算结果直接将方群房屋与安置房进行直接冲抵,以房换房,但是即使按屯溪区政府的评估价格来算,是以5555元/㎡冲抵3500元/㎡的房屋,显然造成方群的损失和居住水平的下降;对《和谐家园评估结果一览表》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由于该评估结果一览表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制作的,不应当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五、证据十、十一,无异议。
六、证据十二、十三,是法律依据,不属于证据。
屯溪区政府对方群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一、证据一至三,三性无异议;
二、证据四、五,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
三、证据六,储物间、附属物已经过公示,方群未提出异议,现在提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当时的附属物情况;
四、证据七,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证明方群提起了复核申请,复核的结果是维持了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报告是合法的;
五、证据八,真实性予以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方群放弃鉴定申请,可以证明评估报告是合法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方群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三,可以证明其是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证据四至证据五,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六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七,可以证明方群对分户评估报告提出了复核申
经审理查明,方群拥有安徽省黄山市××区长××路××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为黄房证字第××号,登记房地产所有权人为方群,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69.80平方米。
2016年11月23日,屯溪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附件为《补偿方案》,就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补偿事项进行了公告,明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止,明确了按期签约资金奖励、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和按期签约搬迁奖励的办法,并同时公布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在和谐家园、桑园小区以及仙人洞安置区。方群的房屋被屯溪区政府纳入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同日,屯溪区征收局发布《关于评选参与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
2016年11月28日,屯溪区征收局发布《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参选评估机构的公示》,对报名参选的两家评估机构予以公示。
2016年12月8日,屯溪区征收局发布《关于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的公告》,根据协商结果,选定华民评估公司作为案涉地块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016年12月11日,屯溪区征收局出具《委托书》,委托华民评估公司对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价值评估。
2016年12月12日,屯溪区征收局与华民评估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华民评2016(0703)],委托华民评估公司对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价值评估。
2016年12月17日,屯溪区征收局发布《关于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对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其上载明,方群户房屋建筑年代1998年,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为82.54㎡,评估单价为5264元/㎡,评估总价为434491元。
2017年1月9日,华民评估公司出具华民征估(屯)字[2016]第1201-356号《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该估价报告载明,对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屯溪区长干西路7号204室方群户建筑面积82.54㎡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在进行了现场实地查勘、广泛收集有关市场信息和估价对象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和收益法对估价对象的征收补偿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方群户被征收房屋在价值时点2016年11月23日的征收补偿价值为人民币458510元(5555元/㎡×82.54㎡);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为一年(2017年1月9日始至2018年1月8日止);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金丹、成正兵两人的签字,并盖有华民评估公司的公章。
另外,屯溪区征收局委托黄山华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地块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黄山华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群户房屋进行入户调查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屯溪区征收局将附属物调查情况予以公示,方群未提出异议。屯溪区征收局委托华民评估公司对房屋附属物进行评估,华民评估公司出具《房屋征收附属物调查登记、补偿费用一览表》,方群户房屋附属物项目28项,合计补偿费人民币54834元。
2017年9月5日,屯溪区征收局工作人员前往方群实际居住地徽山路1号6幢701室向其送达《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因方群拒绝签收,屯溪区征收局便留置送达。方群对《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提出复核申请,华民评估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关于方群户请求复核申请的复核结果》,维持了《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的结论,后方群因不愿交纳估价鉴定费用便放弃了估价鉴定申请。
送达《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的同日及2017年9月21日,屯溪区征收局与方群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6月28日,屯溪区政府作出屯政征补[2019]11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有:一、对方群名下的座落于黄山市××区长××路××室房屋实施征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其选择。二、如方群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根据评估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的规定,货币化安置提供两种方式供方群选择。一是政府组织购买方式,方群应得补偿为房屋(含增加总价值30%补助)及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为650897元,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1905元,合计662802元,全部存储于征收部门专户中;二是直接货币补偿方式,方群应得补偿为房屋(含增加总价值10%补助)及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为559195元,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11905元,合计571100元,全部存储于征收部门专户中。三、如方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按照《补偿方案》,屯溪区政府提供方群位于和谐家园小区(高层)4幢608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2.1平方米,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成新差价款及方群应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照《补偿方案》结算后,屯溪区政府应支付方群47362元。四、限方群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办公室(屯溪区长干中路49号)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十五日内将黄山市××区长××路××室房屋腾空。同时,屯溪区政府还告知方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屯溪区政府在该补偿决定中,没有附有关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即和谐家园小区4幢608室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日的价值评估结果及依据。
2019年7月24日,屯溪区征收局前往方群实际居住地徽山路1号6幢701室向其送达案涉《补偿决定》,并在徽山路社区便民信息发布栏予以公告。
方群不服上述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方群等十人不服屯溪区政府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医院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皖10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方群等十人的诉讼请求;方群等十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皖行终53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是否足以实现公平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屯溪区政府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案涉地块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将方群户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为实施房屋征收,屯溪区政府确定由屯溪区征收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屯溪区征收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建筑年代、面积以及各户装潢、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后予以公示,并从有利于被征收人角度考虑,以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实际测绘面积认定方群户房屋的面积为82.54㎡以及房屋附属物项目28项。为确定被征收房屋在征收时点的价值,屯溪区征收局经主持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委托华民评估公司对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方群户进行了送达,虽方群提出了复核申请,但评估结果仍被予以了维持。后因与方群户协商安置补偿事宜未果,屯溪区政府按照《征补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华民征估(屯)字[2016]第1201-356号《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对方群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赋予其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二种方式,并告知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屯溪区政府履行了房屋征收补偿职责。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是否足以实现公平补偿。
《征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何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征补条例》等法律文件未明确规定“合理期限”。但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宜在评估报告作出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一年后才进行补偿的,应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如果能够证明过分延迟作出补偿决定是因为被征收人的原因造成的,或虽延迟作出补偿决定但足以实现公平补偿的,可认定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过分延迟作出补偿决定是因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造成的,且在此期间房屋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因此,关于“合理期限”,人民法院不宜动辄轻率否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的合理性,也不宜简单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或者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年”或者“两年”作为判断标准,而是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及时补偿的立法精神,依据有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即应当作出补偿决定的规定,以及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剧烈性,确定相应的“合理期限”。
本案中,屯溪区政府在《补偿方案》中明确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自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25日止,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即应作出补偿决定的规定,屯溪区政府应在2017年3月25日签约期限届满后,立即启动补偿决定程序,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屯溪区政府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案涉《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载明的应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7年1月9日始至2018年1月8日止。而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补偿决定》,已经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即2016年11月23日二年七个多月,超出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即2018年1月8日一年五个多月,且从2016年11月23日到2019年6月28日间,案涉市医院周边地块位于屯溪区中心城区的房价大幅上涨,此时,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如仍以2016年11月23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则无法保障方群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或者以产权调换方式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安置。且屯溪区政府未提交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已经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的价值时点作出了评估的证据,亦未提供延迟作出补偿决定是因为方群的原因造成、或虽延迟作出补偿决定但足以实现公平补偿的证据。因此,屯溪区政府未能在2017年3月25日签约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使得方群获得公平补偿的权益受到了影响,其行为明显不当。屯溪区政府虽辩称因方群不配合以及双方多次协商从而导致2019年才作出补偿决定,但屯溪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在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补偿工作时,依法有权作出相应处置。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
综上,方群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屯溪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给予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符合相关法律与《征补条例》的规定;但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对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的价值时点作出评估,不能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屯溪区政府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点对案涉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案涉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屯政征补[2019]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方群拥有的黄山市××区长××路××室房屋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有春
审判员方惠灵
审判员蒋薇
法官助理汪权峰
书记员汪浩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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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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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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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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