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院判决:撤销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6]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1-04 09:03:2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06行初26号
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沱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9438-0。
法定代表人郭海磊,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阳光,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淮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0003083286U。
法定代表人戴启远,市长。
委托代理人,席前进,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孙从荣因不服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淮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北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向被告濉溪县政府、淮北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从荣及委托代理人程东胜、章赛艳,被告濉溪县政府的副职负责人谈跃明及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蒋阳光,被告淮北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席前进、邵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濉溪县政府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濉政征收[2016]47号《濉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对孙从荣坐落在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143.85平方米房屋,221.10平方米土地面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一、按照《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得货币补偿金额738774元;三、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案一:以房换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43.85平方米,另付给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用212259元;方案二:以土地换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76平方米,另付给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用111078元;四、限被征收人孙从荣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工作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该补偿决定同时告知了复议、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被告淮北市政府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淮复决[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7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当事人主张】
原告孙从荣诉称:因濉溪县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被告濉溪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6年12月8日,被告濉溪县政府对原告作出《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淮北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3月26日,淮北市政府作出了《37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原告认为两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濉溪县政府作出的《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及淮北市政府作出的《37号复议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孙从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孙从荣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享有合法房产;
2、一榜、二榜公示材料,前、后院房地状况图,证明还有148.06平方米房屋及213.12平方米土地未予补偿;
3、《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证明濉溪县政府对原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37号复议决定书》,证明淮北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濉溪县政府答辩称:濉溪县政府与孙从荣就拆迁补偿多次协商未果,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流程作出《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经过淮北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未侵害孙从荣的合法利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濉溪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
2、申请强拆报告、房屋征收申请书、情况说明、谈话记录,证明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征收孙从荣的房屋;
3、安置补偿测算表、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勘查登记表、个人信息、证明,证明孙从荣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基本情况;
4、《关于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证书、土地估价一览表,证明被告依法公开抽选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
5、房屋征收公告、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淮北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征收合法;
濉溪县政府提交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
淮北市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受理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原告对该房屋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淮北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淮北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表;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答复材料送达回证;
5、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6、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恢复审理申请书、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以上证据证明淮北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被告濉溪县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房产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补偿面积大于该证载面积,根据房产证上相应的土地面积,计算出土地面积并没有错误;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被告淮北市政府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同濉溪县政府。
原告孙从荣对被告濉溪县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是本案行政行为,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证据2中的强拆报告与本案无关,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登记表内容与实际面积不符,未经原告签字确认;证据4中对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何时张贴无法确定,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未有进行公示,评估报告不是分户评估,未进行合法送达,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对判决我们已申请了再审。
原告对被告淮北市政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
被告淮北市政府对濉溪县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濉溪县政府对淮北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濉溪县政府提交的证据1中的送达回证,不属于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证据2中的征收申请书不是作出本案行政行为的证据,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因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需要,2016年8月1日,濉溪县政府作出濉政征收[2016]3号《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自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9月15日。房屋征收部门濉溪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委托濉溪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工作。补偿标准为:(一)实行货币补偿:1、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住宅剩余土地个人使用的住宅用地,扣除房屋占用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依据《濉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使用性质、区位价格给予补偿……;(二)实行产权调换:1、住宅用房(1)、城中村部分:住宅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二层以上房屋按照建设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使用性质和区位价格给予货币补偿……;(2)房屋证件齐全及合法房屋按濉政办(2014)8号文件执行;2、商业用房……。
孙从荣被征收房屋位于四里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因孙从荣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濉溪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8日向濉溪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孙从荣的房屋实施强拆,濉溪县政府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其中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为738774元,具体包括:1、房屋补偿金额553822.50元;2、剩余土地面积77.25平方米,补偿91927.50元(按1190元/平方米计算);3、构筑物、附属物及装潢89284元;4、搬迁费719.25元;5、临时安置补助费3020.85元。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案一:以房换房,合法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套内面积143.85平方米,另给付各项补偿费用212259元,具体包括:1、庭院土地补偿金额91927.50元,2、构筑物、附属物及装潢搬迁费88684元,3、搬迁补助费1438.50元,4、临时安置补助30208.50元;方案二:以土地换房,宅基地可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176平方米,另付给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用111078元,具体包括1、剩余土地补偿金额1309元,2、构筑物补偿金额78122元,3、搬迁补助费1438.50元;4、临时安置补助费30208.50元。
孙从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淮北市政府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37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另查明,2016年3月21日,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以2016年8月1日为基准日,评估价旧房自建一层1/1每平方米3850元、旧房自建两层1-2/2每平方米3560元、旧房自建三层1-3/3每平方米3350元,土地每平方米119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濉溪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照征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因此,濉溪县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濉溪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濉溪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以补偿。《淮北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被征收人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字的,应当由所在社区居委(村)工作人员签字证明;调查登记结果应当进行“三榜公示”。本案中,被告濉溪县政府在《4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中认定孙从荣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43.85平方米、土地面积221.10平方米,但其提交的孙从荣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勘察登记表与其提交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测算表内容不一致,缺少砖木房142.04平方米的内容,濉溪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认定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方面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
关于濉溪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本案中,案涉四里庄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濉溪县政府未提供针对孙从荣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的证据。濉溪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未依法对孙从荣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缺失对案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步骤,且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未进行公告,违反法定且程序。
综上,濉溪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淮北市政府在复议程序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上述情形未予审查处理,均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濉政征补[2016]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复决[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永广
审判员朱晓瑜
审判员郑慧
书记员马嵘璟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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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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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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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